英国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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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0-03 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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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爱丁堡大学是英国六所古典大学之一,也是闻名全球的世界一流大学。在四百多年的实践中,爱丁堡大学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内部治理体系,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高效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简要梳理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其三大治理主体——大学理事会、学术评议会、总务委员会的职责、人员构成、组织框架、运行规则。爱丁堡大学的内部治理体系呈现如下特征:内部治理分工明确,行政与学术权力相对分离;议事规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多方参与,决策机制民主高效;注重多元治理,切实关注学生需求。借鉴爱丁堡大学的相关经验,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大学治理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英国;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

2010年7月,我国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高校应“完善治理结构”和“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2014年7月,我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办公室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要求高校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加强自律体制建设。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督促高校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可见,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之于我国高校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近代以来,英国政府虽然加强了对大学的外部干预,但主要从宏观层面对其调控,并不具体干预大学的内部运作。因此,英国大学仍具有很大的内部治理权。尤其是古典大学,在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后,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应自身发展的、独具特色的内部治理体系。爱丁堡大学(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是英国第六所古典大学。在四大世界大学排行榜的多年排名中,爱丁堡大学稳居世界前50位。在2018年QS世界大学排行榜中,爱丁堡大学更是排名第23位[1]。本文在简要追溯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历史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其现有的内部治理体系特征,旨在为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些许思考。

一、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历史沿革

爱丁堡大学位于英国苏格兰首府爱丁堡市罗济安区。16世纪六七十年代,爱丁堡市政委员和新教牧师对当地高等教育发展较为关切。他们使用圣安德鲁斯大学(University of St Andrews)毕业生的部分捐款在爱丁堡市建立了一个法学院。隨着当地人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法学院的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委员向苏格兰女王申请“拥有建立一所学院所需的资金与土地”。[2]

1582年,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发布特许令,批准爱丁堡市政委员会成立唐尼斯学院(爱丁堡大学前身)。1583年,学院正式招生。特许令将学院的多数权力赋予爱丁堡市政委员会。从这一意义上讲,最初的爱丁堡大学实质上是一所市政大学,市政委员会对学院的多数事务具有决策权[3]。从内部治理看, 当时爱丁堡大学的校长由市政委员会任命,负责学校具体事宜;实行讲师制,由讲师负责学生的品德和学业。1621年,唐尼斯学院在《议会法》(Act of Parliament of 1621)的支持下,升格成为爱丁堡大学。但市政化的内部治理模式一直延续到18世纪初。1708年,爱丁堡大学废除讲师制,实行教授职位制。这一举措使教授从繁重的教学任务中解脱出来,能够集中精力研究他们感兴趣的领域。19世纪,市政委员会和大学对于“谁能决策教授的任命”这一话题争论不休。1858年,《苏格兰大学法(1858)》(Universities(Scotland)Act 1858)的颁布,对爱丁堡大学的内部治理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爱丁堡大学成立了一个新的内部行政机构——大学理事会(university court),该机构从法律层面上获得了与市政委员会共同决策任命教授的权力[4]。法律终结了爱丁堡大学的系部管理体制,规定学术评议会(senate academicus)负责管理学校的教学和纪律工作,还促使爱丁堡大学成立了总务委员会(general council),赋予它“考虑影响大学福祉和繁荣的一切问题”的权力[5]。法律还规定校长由学生选举,荣誉校长由总务委员会选举[6]。1889年,《苏格兰大学法(1889)》(Universities(Scotland)Act 1889)的颁布,使大学理事会成为爱丁堡大学最高的行政治理机构,该机构也因此获得任命教授、支配资金、建筑校舍等权力。

20世纪,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工作主要由大学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系部承担[7]。大学理事会是爱丁堡大学的最高行政机构,其下按不同领域(如审计、资助、风险等)分设子委员会协助治理。大学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支持捐赠人在大学开设的讲座,管理大学和学院的所有资产、安排薪酬、设立附属委员会等[8]。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治理机构,负责广义的学术事务,如制定学术规范、监督教学和课程、促进研究项目等。总务委员会除了考虑事关学校繁荣发展的事务外,还有起草条例规章、审查财政预算、处理突发事务的权力。系部对本系部的具体事务负责。

二、爱丁堡大学现有的内部治理体系

(一)爱丁堡大学的现行组织架构

爱丁堡大学现有三个主要的内部治理机构——大学理事会、学术评议会、总务委员会。在大学理事会之下,设有1名校长负责学校的整体运行。校长下设高级副校长,规划、资源与科研政策事务副校长,3名学部部长兼副校长,大学秘书,企业服务组主任,首席信息官兼图书馆馆长。副校长(兼学部部长)下设若干名分管不同领域事务的副校长或助理校长(或学院院长)。大学秘书、企业服务组主任、首席信息官兼图书馆馆长分别负责大学秘书组、企业服务组、信息服务组各部门的整体运转(见图1)。

爱丁堡大学三大治理机构在内部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大学理事会是最高的行政治理机构,学术评议会是学术事务的最高治理机构,总务委员会是以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为主的校级治理机构。从机构的设置上看,三者构成了爱丁堡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的“金三角”,既保证了内部治理的稳定及机构之间的合作,又起到了权力制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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