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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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0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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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基于政治上的考量和社会各界的请求,在首都设立国立中央图书馆就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李小缘先生认为公共图书馆建设"首必有法律上之根据,或受法律之许可",国立中央图书馆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典范,其建设也应该从法规建设展开。民国时期有关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建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为组织条例建设,二为人员遴选聘任规则建设,三为新书呈缴法规建设。

关键词:国立中央图书馆 图书馆史 图书馆法 图书馆事业 法规建设 公共图书馆 民国

中图分类号: G259.29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1-0124-05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State Central Library in the Republicah of China

Zhang Shumei (Library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Jiangxi, 330027)

Zheng Yongtian (Library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Guangdong, 510006)

Abstract:In 1927,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its capital in Nanking.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olitics and the social demands, the Nanking National Government decided to set up the State Central Library to resolve the problem. Mr. Li Xiaoyuan thought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library should have legislative foundation or be admitted by the law. And as a model of public librar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tate Central Library should begin with legislation. The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State Central Library in Republic of China mainly lays in three aspects, inclu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organization regulations, the regulations of stuff selection and engagement, and the copyright legislation of the new published books.

Key words:State Central Library; library history; library law; librarianship;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public library; Republic of China

CLC number: G259.296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1)01-0124-05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出于政治上的考量及文化发展的需要,对设立国立中央图书馆一案非常重视。教育部、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等机构,不断公布文件,构建和完善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建设。这些法规主要包括组织制度的完善、人员聘任规则的制定以及新书呈缴制度的细化。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建设一方面促进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国民政府重视图书馆事业的具体表现。国立中央图书馆虽然存续时间不长且几经波折,但在中国图书馆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民国时期国立中央图书馆法规建设的经验和内容,对于中国当前所进行的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1 国立中央图书馆法规建设概述

1.1 法规建设背景

20世纪20年代是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图书馆不仅数量迅速增加,其整体性质职能也开始发生质的转变。图书馆蓬勃发展的态势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变了图书馆的社会形象,从而使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国民政府对图书馆比以前更为重视,相关的图书馆法规不断出台。事实上,法规建设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石。李小缘先生1926年在《公共图书馆之组织》一文中指出,公共图书馆建设“首必有法律上之根据,或受法律之许可。关于设立图书馆之规定,多载在各城各省各国之典章宪法”,“既有法律根据,图书馆从而基始”。[1 ] 国立中央图书馆的建设,也首先从法规层面展开。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南京作为首都地位的确立,为创设国立中央图书馆奠定了强烈的政治需要和现实基础。在1928年全国教育会议上,安徽教育厅代表韩安首提筹设国立中央图书馆案,“国都所在,人文荟萃,观瞻攸关,故吾国历代都会,俱有藏书之所。石室兰台,崇文秘阁,史所绝称。近世欧美国都,亦莫不有伟大图书馆,……今南京为总理指定之首都,务建一大中央图书馆,广收图籍以供政府人员及学者之参考,而资外宾之观光,籍以表彰吾国文化,而增高国际声誉。” [2 ] 社会各界对中央图书馆“需要既如此之殷”,筹备自不能从缓。20世纪20年代末期,创建国立中央图书馆提上了国民政府的议事日程。

1.2 法规建设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创设国立中央图书馆十分重视。首先从法规层面为国立中央图书馆的顺利建设奠定基础。在20世纪20-40年代中,国民政府不断公布文件,构建和完善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建设。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1927-1947年之间,国民政府公布的有关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令法规至少有10件之多(见表1)。

1.3 法规建设评介

从表1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在二十年内,平均每两年就公布一项有关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文件。这种频率,一方面固然表明法规制定时不够审慎,或社会变化太快;另一方面,也表明国立中央图书馆一直是国民政府的重要工程而受持续关注。特别在抗战期间,政府在与日本生死存亡的较量中,也没有放弃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建设,实足以表明中央政府对国立中央图书馆建设的坚定态度。事实上,国立中央图书馆在漫长筹备之后,恰恰成立于抗日战争期间,具体时间为1940年9月,地点在陪都重庆。这也是抗战期间国民政府重视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国民政府公布的有关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中,有三个法规特别重要:一是1940年公布的《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5年修正;二是1947年公布的《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遴聘规则》;三是新书呈缴法规。这些法规不仅从宏观层面构建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的组织体系,而且从微观方面规范了馆员的任用制度。其中新书呈缴法规的细化,更是深刻影响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的发展。这些法规为国立中央图书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2 组织条例建设

2.1 暂行组织大纲

国立中央图书馆的组织机构建设起源于筹备期间。1928年全国教育会议正式通过决议,呈请国民政府设立国立中央图书馆。这一建议得到国民政府的批准。不过,其筹备工作因故一再拖延。直到1933年4月24日,《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暂行组织大纲》7条才公诸于众。根据组织大纲,国立中央图书馆设筹备主任一人,综理筹备事务。筹备处下分设两组和两个委员会:两组即总务组和图书组,总务组分管文书、会计、庶务、建筑等事宜;图书组分管采访、编目、纂辑、庋藏、阅览等事宜,每组各设事务员书记员若干人。因工作需要,筹备处又特设建筑及购书两个委员会,由筹备主任延聘专家为委员,协助进行。上述委员,为名誉职。[3 ] 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时间持续7年(1933-1940年),其间积极举办多种事宜,并取得相应成效,如征集图书、采购、交换、登记和分类编目、选印四库全书、奉令接办国学书局、接办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建筑馆址等。这些举措实际上执行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的职能,有力地推动了中央图书馆的建设和民国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2.2 组织条例的制定

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完善了筹备时期的组织大纲。根据该组织条例,国立中央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掌理关于图书之汇集、编藏、考订、展览及全国图书馆事业之辅导事宜”,设总务组、采访组、编目组、阅览组、特藏组五组。此外,该馆设有两个专门机构,一个兼办教育部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宜;一个是图书馆事业辅导委员会,由馆长及各组主任组成,以馆长为主席,研讨和实施全国图书馆事业辅导事宜。

1945年,《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修正之后,由国民政府重新公布(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机构设置见表2)。 [4 ]

2.3 新旧组织条例的比较

修正组织条例和原来条例比较,主要有三个不同:一是宗旨上措词的变化。修正条例第一条为国立中央图书馆“掌理关于图书之汇集、编辑、考订、展览及全国图书馆事业之研究事宜”,而原条例是“掌理关于图书之汇集、编辑、考订、展览及全国图书馆事业之辅导事宜”。“辅导”到“研究”的变化,揭示的是政治阶段的巨大变化:1940年,国民政府实行的是训政,“辅导事宜”一词,适应的是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政治理念,而“研究事宜”则表明训政已经结束,进入宪政时期了。相应地,修正案第十条为国立中央图书馆设图书馆事业“研究”委员会,“研讨图书馆之改进事宜”,而原条例第九条为设图书馆事业“辅导”委员会,“研讨及实施全国图书馆事业辅导事宜”。二是职能范围有所扩大。修正案第九条为国立中央图书馆“设出版品国际交换处,办理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宜”,而原条例第八条为国立中央图书馆“兼办教育部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宜”。也就是说,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务从法律上纳入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的职能范围,而非代为办理性质。这是明显的区别。三是人员任用方式有所变化(见表3)。从新旧两个条例人员任用办法的变化,可以看出国立中央图书馆在人事方面的独立性得到了加强,这是一个新趋向。类似的变化为原条例中央图书馆分为总务组、采访组、编目组、阅览组、特藏组,修正条例五个组数量没有变化,但在顺序上总务组却被置于最后,事实上也是强调了图书馆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当然,新旧条例还有一些变化,限于篇幅,不一一评述。

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的建设,经历了筹备时期、1940年条例和1945年修正条例三个阶段的变化而趋于完善。同时,国立中央图书馆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也越来越强,反映了国立中央图书馆法律规范良好的发展趋势。

3 人员遴选聘任规则建设

3.1 人员聘任资格严厉

国立中央图书馆的人员任用也受到了国民政府的高度关注。1947年12月,考试院和行政院联合公布了《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遴聘规则》9条,细化了国立中央图书馆人员的选任制度。

根据《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遴聘规则》,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分主任、编纂、编辑、顾问、图书馆事业研究委员会委员及通讯员六类。规则对于各级馆员的聘任都有相应资格要求,如主任及编纂需有“国内外图书馆学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有特殊著作”;或是“曾任大学教授或副教授,有特殊著作”;或是“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文化界服务十年以上,成绩优良,并于图书馆事业有特殊经验者”等等不一而足。编辑则要具有下列资格:“国内外图书馆学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在图书馆事业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或是“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文化界服务二年以上,有专门著作,经审核认为与所聘职务相当者”。顾问及图书馆事业研究委员会,“须就具有主任及编纂资格之一者遴聘之”。通讯员,则是“须就具有编辑资格之一者遴聘之”。从上述规则来看,要想在国立中央图书馆谋得馆员一职,也并非易事。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经过重重考核,才能获得聘任。

3.2 人员聘任也有灵活

《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遴聘规则》虽然对聘任人员资格要求甚严,但也并非拘泥成套,而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应聘者没有图书馆学的文凭,也没有取得大学教授资格,但若对于“图书馆学或目录学校雠之学有特殊著作”、“于国学有专门著作”,也可在考虑之列。而且国立中央图书馆也重视从基层选拔高级职员,如“曾任本馆编辑,支最高薪二年以上,经登记有案者”,就可以参加主任及编纂的选拔。“曾任本馆干事,支委任最高级俸二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就可作为编辑的候选。国立中央图书馆这种既重视从外面引进专业人才,也注重从图书馆内部选拔职员的人事聘任制度,保障了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此外,国立中央图书馆对于所聘任人员待遇从优,“本馆聘任人员之薪给,依照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订定之”;“本馆聘任人员薪给之核叙及考试,准用公务员叙级条例及公务员考续条例之规定”。相对优厚的待遇吸引了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图书馆事业(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具体任职资格见表4)。[5 ]

3.3 遴聘规则重点及成效

1947年12月,考试院和行政院联合公布的《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遴聘规则》9条,重点从四个方面对聘任人员作出要求:一是专业资格要求。主任、编纂和顾问一般要求有图书馆学背景知识,或接受过高等教育,以确保国立中央图书馆的专业性;二是学术资格要求。即高级职员应该有特殊著作,或在某一领域学有专攻;三是学术

经历要求。如要求在学术文化界服务十年以上,或大学曾任教授、副教授等;四是图书馆从业经历要求。如本馆编辑支最高薪二年以上、经登记有案者,才可升任主任或编纂。编辑也有类似资格要求,如“曾在图书馆事业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或曾任本馆干事,支委任最高级俸二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才可聘为编辑。

《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遴聘规则》严格地从专业资格、学术资格、学术经历以及图书馆从业经历等方面,对各级职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范,此举为国立中央图书馆拥有高素质的馆员提供了制度保障。《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遴聘规则》的成效,可从1947年的国立中央图书馆高级职员名单中窥见一斑(见表5)。 [6 ]

在国立中央图书馆高级职员名单中,家学渊源的图书馆学大家蒋复璁、著名图书馆学者于振寰、吕绍虞等、著名文学家郑振铎、著名学者和文学家钱钟书、著名社会人士叶恭绰等都赫然在列,国立中央图书馆可谓群星璀璨。这支精干的馆员队伍的形成,与《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遴聘规则》的严格不无关系。科学而严谨的人员聘任制度,为国立中央图书馆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4 新书呈缴法规建设

民国时期国立中央图书馆能够得到较好发展,除了与组织条例的完善以及人员遴聘规则的制定有相当关联,也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新书呈缴制度有密切关系。国立中央图书馆新书呈缴制度的确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接收对象模糊时期、拟制国立中央图书馆时期、直接呈缴国立中央图书馆时期。这三个时期呈缴本法令法规内容的日益转变和明朗化,体现了国立中央图书馆新书呈缴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国立中央图书馆相关的新书呈缴规定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一步步将国立中央图书馆推进到享有新书呈缴的特权中来。

新书呈缴接收对象模糊时期。1927年12月,民国大学院(教育部的前身)公布了《新出图书呈缴条例》,规定凡新出图书“须自发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将该项图书三份呈送中华民国大学院。” [7 ]这时,国立中央图书馆的建设尚在讨论之中,没有付诸施行,因而呈缴条例并没有提及呈缴国立中央图书馆。不过,这些呈缴教育部的图书,后来又拨给了国立中央图书馆,实际上间接促进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的发展。这是当事者没有预料到的。不可否认的是,1927年的呈缴规定也没有指明呈缴新书要给国立中央图书馆,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拟制国立中央图书馆时期。1930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新出图书呈缴规程》。该规程第一、二条规定出版者需将新出图书四份呈送出版者所在地的省教育厅或特别市教育局,各省教育厅及各特别市教育局收到出版者所缴图书后,除留存一份外,应将其余三份转送教育部。而规程第三条对转送给教育部的三份新书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凡呈缴之图书,经教育部核收后,发交教育部图书馆、中央教育馆、中央图书馆各一份,分别保存(中央教育馆及中央图书馆未成立前,暂由教育部图书馆代为保存)。并将书名、出版者姓名及出版年月登载教育部公报。” [8 ]此项法规既出,国立中央图书馆庋藏呈缴新书成为定制,该馆从此可以稳定获得全国各地出版社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不过,因迟迟未能具体筹备,国立中央图书馆只是一个拟制概念,所获得的呈缴新书只能暂由教育部图书馆代为保管。1931年4月教育部应国立北平图书馆之请,将代管的国立中央图书馆呈缴新书,准予先行拨借给国立北平图书馆。

直接呈缴国立中央图书馆时期。1933年,国立中央图书馆进入筹备阶段,原有的相关新书呈缴法规已不合时宜,需作出相应修改,以应时势变化。为此,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致函教育部,要求新书直接呈缴该处:“兹以本馆业已奉命筹备,积极图成,所有前项规定范围内由钧部图书馆代为保存之应得图书,除备文呈请准予检发,俾资策进,早睹厥成外,更恳转饬各呈缴图书机关,对于此后呈缴新出图书时,应直接寄送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9 ]其实,新书直接寄送国立中央图书馆,也简化了新书呈缴程序,顾及了出版物的时效性。此前,各书局呈缴新出图书,先由出版者送交书业公会,再由书业公会汇缴地方教育官署,后由地方教育官署转呈教育部,然后才能拨发到国立中央图书馆。一本书的呈缴,往往辗转数月以上。繁杂的呈缴过程,影响了新书的宣传与效用。新书呈缴程序简化后,既可顾及出版物宣传上的时效问题,阅览者亦以新出书籍先睹为快。[10 ]对于国立中央图书馆之“呈缴新出图书时,应直接寄送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的请求,教育部于1933年6月训令各书局照办。这份有关新书呈缴的训令可看作是1930年3月《新出图书呈缴规程》的补充和完善,为国立中央图书馆的筹备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5 结语

法规建设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既有法律根据,图书馆从而基始”。近代西方公共图书馆建设成果卓著,与政府重视公共图书馆立法不无关系。中国进入20世纪20年代后,图书馆事业蓬勃发展,图书馆社会地位提高,国民政府对图书馆建设也更为重视,有关的图书馆法规不断出台。国立中央图书馆作为国民政府重点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其法规建设自然受到国民政府的格外重视。在1927-1947年间,国民政府公布的有关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令法规就有10件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组织条例建设、职员遴选聘任规则建设、新书呈缴法规建设,这些法规为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机构的健全、高素质馆员队伍的形成、稳定书源的获得奠定了基础,对国立中央图书馆的建设意义深远。同时,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建设也是中国近代图书馆法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近代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小缘.公共图书馆之组织[A].范并思.20世纪西方与中国的图书馆学——基于德尔斐法测评的理论史纲[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221.

[2]韩安.筹设国立中央图书馆之决议[J].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1928,3(6):17-18.

[3]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组织大纲[R].1933:15.

[4]南京国民政府.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R].重庆国民政府公报1945:1-2.

[5]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国立中央图书馆聘区人员遵选规则[R].南京:国民政府公报,1947:1-2.

[6]朱贤俊译.中央图书馆史料[J].江苏图书馆学报,1987(6):76.

[7][8][9][10]刘哲民.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G].北京:学林出版社,1988:206,214,224-225.

作者简介:张书美(1975-),女,硕士,江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郑永田(1976-),男,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中山大学资讯管理系2008级图书馆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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