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与立法完善

工作报告 |

时间:

2021-10-08 09: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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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组织机构的改革是当下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发展的一个关键内容。作为一个系统概念,检察机关组织机构包含了组织体系、内设机构和检察官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内设业务机构作为检察权分解的组织体现和检察官办案的行政组合形态,对检察职能实现和检察改革的成效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其现实地位、功能和改革样态,对当今的司法改革有重要的说明意义。在对内设机构进行科学定位,建立科学的设置标准体系的前提下,规划、调整内设业务机构,进一步发展作为其二级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检察官办案组合,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基本着力点,也是有效地推动现阶段检察改革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组织机构; 内设业务机构;检察官;功能;设置标准; 方案

中图分类号:DF 83 文献标识码:A

在司法权的运作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国的司法背景下,组织机构具有管理学意义之外的诸多关联性属性和功能。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机构,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处于相对边缘化的地位。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以实际需要为基本导向的操作性的、带有行政色彩的机构调整,少有学术研究和论证。从中可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组织机构改革的基本立场。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过程相比较,结合中国检察改革的发展要求,这种状况值得关注和进一步思考。本文结合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成果以及内设机构改革实践的梳理和分析,参考域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一般规律,在相关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提出了我们的研究意见。希望能够推动理论界、司法实务部门对机构改革问题的关注,并提供一个法学研究的新视角。

一、机构改革在检察改革中的地位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始终贯穿着改革的主旋律。改革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渊源上看,当代中国检察制度主要不是本土生成的,以移植为主要途径的制度创建形式客观上必然附带一个适应和定型化的过程;二是法治化进程中,检察制度的定位和功能实现需要经过一个理性认同的过程;三是近20多年来中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制度变迁,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检察制度需要顺应其发展要求,实现现代化的发展。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检察改革基本的发展维度,也决定了素有“特洛伊木马”[1]

之称的现代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更多了些摇摆和探索的历程,这也构成了我们研究机构改革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思考背景。其中,组织机构的改革作为检察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重要地位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 从检察改革的发展阶段看,组织机构改革是现阶段检察改革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从改革对于制度建设的贡献看,我国检察改革可以概括为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确立。这是新中国检察制度从创建伊始摸索前进,直到20世纪80年代检察改革深入发展的主要指向和成就。其次是近20年来的检察改革方向和成就,主要集中在检察职能和职权的完善方面。检察工作的改革结合《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使得检察职能和职权朝着更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更体现程序法治要求的方向发展。而从现阶段来看,分析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要求和200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检察改革的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三个阶段的检察改革应当是功能性的强化检察职责。实现这个任务的主要的途径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注:如《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规定,未来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zEB/OL]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5/3580571.html/2005-7-30.)]而其中所谓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我们认为主要是在现有的司法制度的框架下的工作体制和具体的职能实现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从检察改革的历程来看,现阶段实现这一任务所面临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法律修改和制度摇摆,而是组织机构,是人的问题。这一点,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有所呼应:强调了要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明确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认执法责任;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我们认为,如何从组织功能的角度促进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进而强化检察职能,是未来检察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二,机构改革已成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发展的一个瓶颈。近年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状况与检察理论研究的发展存在相当的差距。从检察权的准司法属性以及检察权独立行使等基本原则的贯彻和保障上看,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以及由此决定的检察权的运行和管理模式,都存在着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检察改革中的诸如“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因其实质直指组织机构和检察官管理体制的改革,而备受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推行。如今,这些改革在相当程度上陷入停滞状态。如何围绕职权设置机构,科学合理地界定机构的职能定位,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组织机构改革是司法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关键问题。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遵循的发展路径显然与经济体制改革是不同的,其渐进性更突出,更注重类似于诉讼程序、权能配置等技术性的问题的改革和完善,而对于司法体制、组织机构、人员管理机制等制度性的问题则较为慎重。这种选择与司法改革本身所具有的国家性、公共秩序性等特性有关,有利于维护基本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减少改革成本。但从体制改革本身的规律性要求来看,检察改革要想取得切实的成效,必然要触动组织机构设置的改革与完善,必然要涉及人的因素。

第四,对实践中冤错案的反思,提示我们关注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配置机制。权力配置跟机构设置改革有着相当的联系。谁是司法权的行使主体?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如何落实司法权的行使主体的?国家应当如何落实和承担司法责任?在整个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履行怎样的义务?要确保司法工作实现公众所期待的社会功能,迫切需要关注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及其组合方式。这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性要求所在。

二、研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两个理论前提

(一)广义理解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在系统中研究内设机构的功能

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组织载体,是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

关于组织机构究竟所指为何,在概念上,有“组织结构”和“组织机构”之分。通常认为:“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如何建制以及检察机关的不同级别之间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如何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系统,保证检察权的有效运作。”亦即,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包括“组织体系”和“内部组织机构”[2]。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中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通常“组织机构”又与“内设机构”混用,即取狭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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