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被炒案:胜诉后的尴尬

党团工作 |

时间:

2021-10-25 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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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3日上午8点半,唐晓冬来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的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大门口准备上班,却被保安挡在门外。

身为三环相模的工会主席,唐晓冬三年前被辞退,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唐晓冬胜诉,法院判决撤销公司解除与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此他依然还是三环相模的员工。

然而继续上班,对唐晓冬来说几乎不可能。身材高大的唐晓冬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谈起他三年的维权经历,神色黯然。“工会主席这个角色实在是太尴尬了。”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对本刊指出,唐晓冬案深刻反映出工会的现实处境。工会主席受雇于企业,又要代表职工维权,身份的双重性注定了工会主席要么不尽职,要么因尽职而被解雇。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探索工会主席的社会化和职业化。

维权还是违纪

2000年9月,唐晓冬应聘到中日合资企业三环相模工作,担任总务部经理,负责除财务、生产、技术、销售以外的工作。

“当时成立工会也是因为职工维权的需要。”唐晓冬介绍说,2003年6月,公司准备停发职工的劳保和过节费引发不满,职工提出应建立工会。经海淀工会批准,当年8月22日,公司成立了工会,并选举唐晓冬为工会主席。

不过在唐晓冬看来,公司日方对成立工会并不情愿。“日方的常务副总经理先是要求推迟成立工会,成立工会那天他没有出席。”唐晓冬说。他曾要求职工代表下班后开会,也被公司阻止。2003年底,公司罢免了唐晓冬工会主席的职务,后海淀工会、市总工会介入后,公司撤销了这一决定。

2004年8月,三环相模作出了解除与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唐晓冬认为,这是公司对他的维权行动进行报复。

在担任工会主席的一年间,唐晓冬发了20多份文件,包括保障员工的过节费、三险、签劳动合同等,“我从来都不是要职工跟公司对着干。”唐晓冬特意提到,他还下发了要求职工好好生产的文件,并处理了一名违纪职工。

在公司和两名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唐晓冬作为职工的委托人出庭参加仲裁。两名职工都是职工代表,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和合同终止,将其辞退。后两起案件职工方均胜诉。

当时公司未与100余名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唐晓冬的努力下,2003年底合同顺利签订,这些职工的三险也得到了保障。

但是在公司方看来,辞退唐晓冬完全是因为他严重违纪。三环相模现任总务部经理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唐晓冬成立工会就是非法的,公司1996年就成立了工会组织,“工会没有功能了,是一个完善的问题,不是重新成立工会的问题。”

公司认为,2003年8月22日唐晓冬拉出去100多名职工成立工会,造成了公司停产半天,导致损失4万余元。

第二项违纪行为是“卫生许可证”事件。一是2004年3月,公司的自备井水质出现问题,唐晓冬向海淀区卫生局举报,海淀区卫生局责令公司提供自备饮用水源《卫生许可证》,结果发现《卫生许可证》被唐晓冬藏匿,致使没能复检。公司后被海淀卫生局罚款5000元。

第三项是旷工7.42个工作日;第四是唐晓冬未履行职责,不给50名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致使公司被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2.5万元。

唐晓冬告诉本刊记者,公司提出的几项违纪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他并不知道自备井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否则不可能在水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向卫生部门举报。

对为外来务工人员办《就业证》问题,他多次向公司请示,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公司被罚款不是他的过错。

他的几次“旷工”是参加海淀工会组织开会,或者是看望生病的职工,已向公司递交了请假申请书,公司也按事假扣发了工资。

唐晓冬于2004年9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年后,该机构裁决,三环相模的决定无效。三环相模不服,向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2007年3月,法院判决唐晓冬胜诉。三环相模再次提起上诉,并要求唐晓冬赔偿8.705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7年1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直接认定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不充分,解除与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能成立。法院还判决赔偿唐晓冬工资性损失6.68万元。

对胜诉判决的不同反应

拿到胜诉判决书,唐晓冬既高兴又无奈。过去三年多,他的工作就是打官司,没有一分钱收入,幸好妻子做生意,家境尚好,否则早就支持不下去了。

本刊记者注意到,一审和终审判决书有微小差异——一审判决撤销三环相模解除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终审判决删除了“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条款。

为此案提供援助的北京市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吴革告诉本刊,判决唐晓冬继续上班是不可能的,如果公司不履行判决,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法院的判决只是宣示上的意义,唐晓冬的权利仍然难以得到保障。”吴革说,事实上,唐晓冬和三环相模已经闹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但双方要解除劳动合同就涉及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唐晓冬只能再提出仲裁,乃至一审、二审。“就这个官司已经打了三年,我作为代理律师都觉得累,何况唐晓冬本人”。

唯一让唐晓冬感到欣慰的是,现在公司给员工都上了保险,加班费、过节费都按时发放。

三环相模公司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他们对终审判决十分不满。公司代理人及总务部经理蒙笑言称:“法院剥夺了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工会法》不能凌驾于《劳动法》和《公司法》之上。”

他说,唐晓冬在公司是一个不和谐因素,胜诉是因为他得到了工会系统的支持。现在公司给职工上保险,“不是唐晓冬维权的结果,而是企业的良知。”

蒙笑言认为,唐晓冬胜诉有行政干预的成分,唐晓冬把媒体和劳动部门的压力引入了公司。

蒙笑言说,他们已经将6万多元的赔偿交到法院了,这事应该完了,对于唐晓冬还要继续回公司上班,他认为是不可能的事。

郭军表示,三环相模要对事件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工会主席的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唐晓冬维权的方式值得探讨,但从他的所作所为来看,是个称职的工会主席。

据他介绍,此案仲裁机构是有顾虑的,因此拖了两年才裁决。唐晓冬最后胜诉,说明法院肯定了唐晓冬的维权行为。

出乎意料的是,一直为唐晓冬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总工会对判决结果表示不好发表评论。“这事比较敏感,同时唐晓冬自己也有问题。”一位知情者告诉本刊。

“空降”工会主席能否打破尴尬

在郭军看来,唐晓冬的尴尬实际上是工会及工会主席的尴尬。现有的工会制度是从计划经济过来的,党、政、工一体,涉及职工权益的很少。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突出,工会的职能重在维护职工权益。职工权益受侵犯,工会代表职工维权,这是工会工作的底线。工会更重要的职责是还要为职工争取应得的利益,这就需要与企业谈判、协商。

目前我国的工会体制是在企业内部设立工会,工会干部的工资由企业发放,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划拨,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工会主席的身份就有双重性——一方面要维护职工的权益,一方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

“工会主席做的是得罪老板的工作,双方的关系很微妙。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工会主席,都需要高超的平衡能力。”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要么工会主席不尽职,漠视职工权益受侵犯,要么为维权丢了饭碗。

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谁来替工会主席维权?郭军认为,目前的法律体制还很难解决这个尴尬。2001年修订《工会法》时考虑到了这一问题,规定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除非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如果是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并入劳动合同年限。《工会法》还规定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但工会主席一旦被企业解聘,只能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据本刊记者了解,仅媒体报道出来的这类诉讼就有多起,如北京华兴清华乐器体育用品商城解聘工会主席尚志勇案、青岛某佛檀制品公司解聘工会主席王某案、广州市某化学制剂厂解聘工会主席雷汉平案。

郭军介绍说,为了解决这个尴尬,吉林、山东等省正在探索工会主席社会化、职业化。工会主席不由企业职工担任,而是由上级工会聘用社会人士,经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经费都不由企业承担,以解决双重身份引发的尴尬,鼓励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这一探索被称为“空降”工会主席,已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教授陈步雷认为,这一做法能否在全国推开是个疑问。对三环相模这种随意解雇工会主席的做法,行政权力也应介入,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训诫、警告甚至处罚。

(摘自《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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