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党团工作 |

时间:

2021-08-09 09: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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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几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温瑞塘河位于温州市温瑞平原,北接温州瓯江,南连瑞安飞云江,穿越鹿城、瓯海、龙湾、瑞安三区一市,流域面积740平方公里,水域面积22平方公里,水系河网总长1178.4公里,其中主河道长33.8公里,流域人口约200万。温瑞塘河是温州人民的“母亲河”,开凿于东晋,千百年来,以其防洪、航运、供水、生态、景观、文化承载等多种功能,滋养了一代又一代的温州人,孕育了璀璨的瓯越文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温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一度忽视环境保护,温瑞塘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风光遭到严重破坏,河水发黑发臭、河道淤积堵塞、沿岸乱搭乱建等现象十分突出,沿岸的传统文化也濒临流失。从2000年开始,温州市政府制定政策并投入大量资金予以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加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力度,并使污染防治、文化保护和景观建设三者有机结合、融为一体,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依法推进保护管理工作。

2008年5月,温州市人大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温瑞塘河综合整治的决议》,并专门成立了温州市温瑞塘河立法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代拟了条例草案初稿。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由省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和温州市人大及有关部门成立温瑞塘河立法起草小组,先后多次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和征求温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实地察看,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7月6日,环资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条例草案以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坚持生态优先,突出文化保护和景观建设,通过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最终达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基于这一指导思想,立法的总体思路为:一是准确定位。温瑞塘河身兼多种功能。但在不同时期应有不同的主导功能。根据温瑞塘河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将其定位为生态之河、文化之河、景观之河,突出展现其友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自然景观和传承悠久的历史文化等主导功能。二是理顺体制。改变目前的“多头管理”体制,打破行政区划,进行区域统筹,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并在温州币政府的统一规划协调下,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其特殊性,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使条例草案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护区及其范围。温瑞塘河流域面广,其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根据温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建设进程区别对待、分层管理,对于建成区范围内的主河道及沿岸一定范围陆域需要划定保护区,制定保护规划,重点保护;保护区外的其他地域,重点是水环境保护。但由于温瑞塘河沿岸地理环境复杂,具体保护区范围需要温州市政府划定。为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温瑞塘河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温瑞塘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温瑞塘河保护区包括温瑞塘河水域和沿岸一定范围的陆地,具体范围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由于现有的“多头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需要,为此,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并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为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的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渔业、港航、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温瑞塘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三)关于资金来源。为使温瑞塘河的治理和保护有稳定的资金保障,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六条分别规定:“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应当纳入温州市和有关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和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温州市、瑞安市设立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进行捐赠。”

(四)关于保护规划。为提高规划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专设了“规划与建设”一章,对温瑞塘河保护规划、温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温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三个层次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和实施主体、批准机关、备案监督机关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规划的法律地位:“温瑞塘河保护规划是温瑞塘河整治、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二是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的三条原则,并强调“温瑞塘河沿岸的区域详细规划应当与沿岸的控制性规划及专业规划相衔接。”三是条例草案第九条对温瑞塘河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备案主体以及程序作了规定。

(五)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温瑞塘河水污染,问题在河中,根子在岸上,为确保温瑞塘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主体、实施规划的资金来源及责任和监管主体、时间进度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纳管排污前期处理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对规划需要建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出了“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完成百分之八十、五年内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明确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

(六)关于建筑泥浆污染水体防治。向温瑞塘河水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是造成河道淤塞、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作了禁止向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水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又对建筑泥浆管理作了规定:“利用船舶运输建筑泥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筑泥浆船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防止运输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河道应当定期组织疏浚。”

(七)关于文化保护和景观建设。温瑞塘河历史悠久,条例草案除了对文物古迹等文化遗产作出应当依法保护的规定外,第十九条还对许多虽未列入文物保护,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遗存遗迹作了规定:“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桥梁、古塔、古亭、古井、古埠头、石雕石刻、宗祠、宗教建筑,应当列入温瑞塘河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同时,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对温瑞塘河沿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作了规定:“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沿岸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还对景观建设作了规定:“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并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美化河道环境。”

(八)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强化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温瑞塘河保护规划的行为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温瑞塘河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也对履行查处职责期限作了规定:“前款所指规定期限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查处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违规从事畜禽、网箱等养殖,将建筑泥浆排入温瑞塘河、向水体或在岸坡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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