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代理词

条据书信 |

时间:

2020-08-09 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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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代理词 李路路

 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

  1895400352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孙 XX 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孙 X XX 与被告 X XX 房产公司签订的《楼房预付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011 年 1 月 13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楼房预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楼房主房面积约 133.50 ㎡,车库面积约21.65㎡,储藏室面积约19.71㎡,总价款为400328元,原告预定楼房后向被告支付定金 5 万元。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受此合同的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 5 万元,履行完其合同义务,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但是被告却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普通楼房建成 280 ㎡的别墅,其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二、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0 10 万元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 5 万元,被告却没有履行

 其合同义务,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5 条规定,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10 万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5 5 万元。

 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丧失同期购买同区位其他房屋的机会,如今在同区位购房成本大大增加,给原告造成巨大利益损失。按照《楼房预付款合同》约定的房价为 2450元/㎡,而现在同区位房价却已超过 4000 元/㎡,原告在同区位购买同一面积房屋将多花费(4000 元/㎡-2450 元/㎡)×133.50 ㎡=206925 元。《楼房预付款合同》约定的定金已不足以弥补被告方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8条之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现原告向被告主张 5 万元的损失系合情合理的。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10 万元,并赔偿原告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5 万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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