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4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勘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1.8工程内容: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 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三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 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四条 工期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本岩土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为 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
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或以 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
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 元(大写 ),合同生
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 20%,计 元作为定金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5.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 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
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拨付工程费时间
(工程进度)
占合同总额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 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
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
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
6.2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
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 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 天内 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 天自
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3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 15天以上时,承包人
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 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7.1.3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 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 元。
7.1.4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 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 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 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 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