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电力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工程的容:名称、规模、阶段等见下表。
分 项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容 费 率
序号
方 初步 设计概 施工 目名称
( 元 / ㎡ )
案 设计 算 图
1
/
/
2
/
/
3
/
/
说明:同一工程由相同户型组合的建筑,其设计费按以上标准的
/
%计取(即打折)
注:
1、本工程的设计工作为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
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
2
、设计服务周期为个
60
日历天。
3
、施工图设计围包括:监控、总平、景观绿化
( 含围墙、大门、门卫等
)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明确工作时限)
: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数
1 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时 若发包人提交 2 立项批复 1 合同签订时 文件资料时间 3 红线图 1 合同签订时 延期,则设计 4 方案批复 1 施工图设计开始时 人提交图纸资 5 地勘资料 1 施工图设计开始时 料时间顺延。
6 施工图审查意见 1 施工图审查通过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明确工作时限)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数
1 方案设计文件 8 双方协商确定 含电子文件 2 施工图 12 双方协商确定 含电子文件 3 设计概算书 4 双方协商确定 含电子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费按照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 2002】
10 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
/ 计取费用。合同结算价以审价作为计费基准。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时间 (%)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 签订合同后七日 第二次付费 40% 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后七日 第三次付费 30% 提交图纸审查合格报告并备案,办理资料收讫证 明且招标控制价通知下达后七日
第四次付费 付至合同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 价的 100% 告(如需)二套后七日
注:1、发包人有权采用银行承兑汇票( 6 个月期)或转账方式支付设计费。说明: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施工期派驻设计代表然。
2 、设计单位如不能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设计概算,
甲方有权扣除设计费的
10%,并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编制设计概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的容,在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交资料集文
件,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设计人按合同的四条规
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
交设计文件得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工程、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 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
6.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按、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工程,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现行设计要求的相关技术规、
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
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并对其设计结果和设计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提交
贰套《工程质量核查报告》 。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及地方现行设计规、规定。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容、 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并办理“资料收讫证明”以作为阶段资金支付的依据。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 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围的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不得向第三人泄漏、 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
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围的重大设计变更,
必须报原工程审批部门审批。
若因设
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
额。
6.2.8
设计人应对各阶段现场验收情况及时作出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要求及
技术处理的书面检查结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责任。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交付时间,若延误期在三十天以的, 每延误一天, 委托人应在支付设计费中扣减总合同价款(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违约金;若延误期超过三十天,发包人有权单方
面解除合同,并且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发包人未支付的设计费不在支付。
7.5
合同生效后履行前, 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
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无条件响应(按规定的现场答疑及技术交底除外)
。设计人
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发包人如数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相关文件,
并及时办理
资料收讫证明,以此作为阶段收取款项的依据之一。
8.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容以外的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8.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 本合同一式捌份, 发包人 伍 份,设计人 叁 份其中报建设行政主管备
案一份。
8.7 本合同经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签章后生效。
8.8 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工程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 到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0 其他约定事项:
/
发包人: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
银行: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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