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版本流传和文本重建论《乐记》的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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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8-27 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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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ޛ)j饨ky思想史上的一部重要文献,其成书与作者问题一直是学术史上聚讼的热点问题,但很少有学者从版本流传、文献采辑和文本的思想重建入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乐记》在先秦并未成书,而是经河间儒学集成以往文献成果,进行创造性的思想重建而完成。作为河间古文经学核心,其与河间诸经一样被长期禁抑,不能被公开授受,以致流传线索或隐或现,存在着中秘本、河间王禹本和礼学博士私授本等多个版本流传,虽不尽相同,但基本保存了河间“天礼之学”的儒学重构体系。

关键词:《乐记》;版本流传;文本重建;成书

中图分类号:J6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7721.2012.01.010

一、《乐记》的成书与作者之争

《乐记》作为中国音乐理论史和儒学思想史上的一部重要文献,其成书与作者问题一直是学术史上聚讼的热点问题。据《汉书•艺文志》:

武帝时,河间献王好儒,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献八佾之舞,与制氏不相远。其内史丞王定传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时为谒者,数言其义,献二十四卷记。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其道浸以益微。

因为对“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一句有不同的解读,争论随之而起。据这段文字,主张《乐记》为河间所作的学者认为这里“与禹不同”,实传本的不同,内容上仅是篇章略有不同;但反对的学者则据此认为河间所作《乐记》,实为《王禹记》,与现存《乐记》无关,现存《乐记》实为刘向所得,《乐记》作者应是公孙尼子。

学者认为刘向所得《乐记》是公孙尼子所作,主要的依据有:一是保存在《隋书•音乐志》中的梁沈约《奏答》,这里沈约首次把《乐记》与公孙尼子联系了起来;二是《史记•乐书》张守节正义:“其《乐记》者,公孙尼子次撰也。”但考沈约《答奏》所论亦甚为模糊,并不能直接得出《乐记》为公孙尼子所作的结论。据《隋书•音乐志》:

窃以秦代灭学,《乐经》残亡。至于汉武帝时,河间献王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其内史丞王定,传授常山王禹。刘向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与禹不同。向《别录》有《乐歌诗》四篇、《赵氏雅琴》七篇、《师氏雅琴》八篇、《龙氏雅琴》百六篇,唯此而已。《晋中经簿》无复乐书,《别录》所载,已复亡逸。

案:汉初典章灭绝,诸儒捃拾沟渠墙壁之间,得片简遗文,与礼事相关者,即编次以为礼,皆非圣人之言。《月令》取《吕氏春秋》,《中庸》、《表记》、《防记》、《缁衣》皆取《子思子》,《乐记》取《公孙尼子》,《檀弓》残杂,又非方幅典诰之书也。礼既是行己经邦之切,故前儒不得不补缀以备事用。

从上述文字看,诚如刘心明所指出的,这段引文中关于《乐记》的论述部分,含有比较明显的两层意思:“一、沈约并不否认河间献王等人‘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作《乐记》’的事实;二、沈约认为河间献王等人在编辑《乐记》时曾取材于《公孙尼子》一书。”但以往学者引用沈约的这篇奏章时多断取案语部分,径以“《乐记》取《公孙尼子》”立论,事实上,“即使仅就第二层意思立论,也不能以‘《乐记》取《公孙尼子》’一语为前提,必然地推导出《乐记》作于公孙尼子的结论。”[1]刘心明此论可从同样是沈约所作且成书在《奏答》之后的《宋书•乐志》中得到佐证:

武帝时,河间献王与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著《乐记》,献八佾之舞, 与制氏不相殊,其内史中丞王定传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时为谒者,数言其义,献《记》二十四卷。刘向校书,得二十三篇。然竟不用也。”

显然,从沈约的这段话看,沈约不但不否定《乐记》为献王所作,且认为刘向所校与王禹所传之本只是传本不同罢了。

由于受沈约、张守节等古代学者的影响,郭沫若先生在《公孙尼子及其音乐理论》一文中明确地认为《乐记》主要为公孙尼子作。虽然郭沫若这篇文章也留有余地,一方面承认《艺文志》中的《乐记》二十三篇与《王禹记》二十四篇的“不同”,只是传本篇数和部分文字的出入而已,[2]但另一方面又几乎将《乐记》全部置于公孙尼子名下加以讨论,给人造成《乐记》的实际作者乃是公孙尼子的强烈印象。郭沫若以后,杜国庠、杨荫柳、杨公冀、董健、冯吉轩、周来祥、金钟、吕骥等学者则更进一步,多认为现存《乐记》与献王无关,而是公孙尼子所作。其中吕骥持公孙尼子说最为坚决和彻底,他在《关于公孙尼子和〈乐记〉作者考》一文中说:

最重要的, 我以为他们(持刘德作《乐记》学者)似乎有意不提, 或者不愿读者知道《汉书•艺文志》还有另外的一段记录。就在这段话之前, 明明有这样几句话,现全录:“乐记二十三篇,王禹记二十四篇,……”这样的记载难道不清楚么?《乐记》二十三篇, 排在前面,为了与前面《乐记》相区别,将另一种与乐有关的书《王禹记》二十四篇列于其后,最后说:“凡乐六家,一百六十五篇。”最清楚不过,《乐记》是一家,《王禹记》是一家。我以为史学家班固这样写是经过思考的,不是任意乱写的。如果不看这个记载,我们是不容易搞清楚谁是谁非,看过这个记载, 我们就可以了解到《乐记》既不是河间献王刘德领一班儒生所编撰的,也不是王定所传的;而王禹所记的二十四篇,大概也就是河间献王刘德所编撰的,不过并不是刘德的著作,也不是他写定的,所以《汉书•艺文志》写作《王禹记》二十四篇。班固并不是没有看到河间献王的著作,在儒家著作目录中,除了记明《公孙尼子》二十八篇之外,后面还记下了《河间献王对上下三雍宫》三篇。如果关于乐的二十四篇文论确是刘德所记、所编,班固决不会把这笔帐记在王禹名下。……公孙尼子的《乐记》和王禹记乐事的书性质根本不同。《乐记》不可能是刘德所写。[3]

对于吕骥等人的观点,力主今本《乐记》为献王所作的蔡仲德给予了回应。蔡仲德认为,按《汉书•艺文志》体例:1)“《乐记》二十三篇,《王禹记》二十四篇”的著录方式,如果指作者不同的两种《乐记》,按《艺文志》其他各类体例,前者应写明作者“刘德记”或“刘德乐记”,《艺文志》没有这样写,而且还称后者为“王禹记”,更说明这里只有传本之异,不存在作者之别。将之与《艺文志》著录《论语》、《孝经》方式相比较,《艺文志》中《论语》类所著录的有《论语古》二十一篇、《齐》二十篇、《鲁》二十篇,孝经类所著录的有《孝经古孔氏》一篇、《孝经》一篇,二者都是一书的不同传本;又《论语》类只称《论语古》二十一篇为“论语”,而对《齐论语》则只称“齐”,对《鲁论语》则只称“鲁”,其体例正可作为“与禹不同”不是作者之别而是传本之异的旁证。2)《艺文志》著录《论语》类书后说:“凡《论语》十二家,二百二十九篇”,即将《论语古》二十一篇、《齐》二十三篇、《鲁》二十篇各算成一家,这又足以说明尽管“《乐记》是一家,《王禹记》是另一家”,“与禹不同”也仍然是传本的不同,而不是作者的不同。3)《汉书•艺文志》并无公孙尼子作《乐记》或《乐记》取自《公孙尼子》的记载,《乐记》二十三篇之下不注明作者,读者怎么可能想到它是“在总数二十八篇”之内,它的作者是“七十子弟子”或“公孙尼子”?显然,如果《乐记》作者真是公孙尼子,这个“重复”是决不可“免”的。4)《艺文志》对所有著作,凡作者、传者已知者,均在所录书名上下或在每类著录后的短文中予以注明,无一例外。根据这一体例便可断言,既然“《乐记》二十三篇”之上并无“公孙尼子”四字,之下又未注明“七十子弟子”,乐类后边的短文也无公孙尼子作《乐记》之说,《乐记》便不可能是公孙尼子所作。这里只提刘德作《乐记》,未提别的作者,如从整体理解这段文字,而不割裂文意、断章取义,自应得出这一结论。据此,《乐记》作者便只能是河间献王,而不可能是公孙尼子。总之,蔡仲德通过对《汉书•艺文志》体例分析,有力地说明了《刘向》所校《乐记》实河间所作《乐记》,“与禹不同”只是版本、卷数的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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