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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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9 15: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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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关于带薪年休假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职工带薪年休假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根据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20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使带薪年休假制度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笔者下面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的解析,以期能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对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其操作具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但笔者这里涉及的主要是企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这里的“连续工作12月以上”,是否必须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月以上,条例和实施办法均未明确规定,导致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比如: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在广东省《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笔者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应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月以上,因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可以看出,职工新进入用人单位享有年休假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指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而且若将职工在进入本单位之前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的话,就涉及到一个对“连续”如何认定的问题,是规定在两个单位之间间隔多长时间就算连续,还是要求必须两个单位之间无间断的连续,这无疑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另外,将“连续工作满12个月”,界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并不影响职工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因为,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只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而在计算具体带薪年休假天数时,是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即从职工工作之日起计算的),而非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而且,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限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对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实际上,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只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享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但职工具体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确定,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按照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的,即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将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时间,确定为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有利于充分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但目前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就是职工在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实际工作年限由谁举证?如何举证的问题?我国民诉证据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负有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这里的工作年限应限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没有举证的责任,也不可能进行举证。对于职工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实际工作年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职工在要求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时,就可能要对其实际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

  但目前由于我国的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社保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大量职工没有建立档案或未缴纳社保的情形,导致职工举证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十分困难,而且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进行判断,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针对认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的问题,相关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解释,笔者认为可做参考,比如《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可以如下有效证明作为依据:(一)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三)劳动合同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四)用人单位职工名册;(五)职工以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六)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的问题时,对有档案或有社保记录的职工,应以档案或社保记载的年限为准,对尚未建立档案或缴纳社保的职工,应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合同、单位证明、职工名册等证据综合认定,并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三、职工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及年休假天数的折抵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因此,当职工享受寒暑假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或请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但当职工享受的寒暑假不足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足的天数,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若职工在实际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之后,又出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应享受年休假的情形的,应取消职工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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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带薪年休假不应与其他的法定节假日进行折抵,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不享受年终奖金及核算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其部门其他7名员工已领取年终奖4620元的主张提出异议,据此,本委对申诉人符合年终奖享受条件及其部门人员领取数额的主张予以采信,对申诉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终奖金46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诉人未及时支付年终奖的行为构成拖欠,应加付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安排及补偿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尽管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劳动者在享受年休假时,也应兼顾单位的利益,因为劳动者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单位需要根据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统筹的安排,但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也应考虑到职工本人的意愿,不能故意刁难职工。单位可对年休假进行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的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或在下一年度安排,但除非职工自愿外,一般不应跨两个年度不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经职工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这里的日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除非劳动者书面提出申请不享受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按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否则,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

  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无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因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均应按照职工未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向职工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年休假不足一天的,不支付工资。具体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五、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职工可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诉讼

  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因此,职工在单位未安排年休假或因其他休假事宜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既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或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先行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若用人单位限期不支付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

 

  享受带薪年休假应注意的四大问题

  随着炎热的夏季来临,不少企业的生产、销售处于淡季,用人单位也在这个阶段安排员工轮流享受年休假。对于享受年休假应注意哪些问题,本律师将结合相关的案例对可能遇到的四大问题作出介绍: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服兵役、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综合累计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带薪休年假是大家都很关注的话题,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

  《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年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

  举例:某员工在1970年1月作为知识青年在湖北黄冈地区上山下乡,1974年7月病退回城。1974年10月在A厂做临时工,1977年1月招工转正为A厂正式工,2000年9月企业改制与A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从2001年2月起在B厂工作到现在。如果在2020年6月某员工申请年休假,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复:某员工的工作年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知青工龄,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具体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二、A厂临时工工龄,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年3个月。

  三、A厂正式工工龄,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3年9个月。

  四、B厂工龄,即2001年2月至2020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8年5个月。

  综合上述四个具体工作年限,某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39年。

 

  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1、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基本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其中“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五天的年休假,对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计算年休假天数应注意哪些因素?

  (1)员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年休假的计算是以当年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为准,如果是中途进入新公司上班,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将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的时间。

  (3)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按整数计算,特别是对中途到新公司工作或者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都可能遇到最后计算年休假的天数不是整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均按整数计算。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就常见三种情况加以介绍:

  (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举例:某员工2020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20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举例:某员工2020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20年6月31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20年7月1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3)员工退休、员工中途死亡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特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之一,因而均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限计算当年度的年休假,亡者应折算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在什么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不是劳务派遣的员工。

  5、其他二种特殊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举例:(一)某员工在6月31日工龄满十年,在当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是多少天?

  由于工作年限1-9年享受年休假是五天,而工作年限满10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十天,在这种情况下当年度应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应分别计算,综合即可得出具体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其具体计算公式是:

  (当年度1月1日至6月31日)÷365天×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10天

  举例:(二)某员工在2020年6月31日工龄满一年,11月1日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批的年休假时间是多少?如果2月1日到单位上班,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多少?

  如果在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员工可享受五天年休假;如果在11月1日申请年休假时,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后给予的年休假时间计算公式为:

  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

  如员工是中途到公司上班,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2月1日至6月31日)÷365天×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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