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工作计划 |

时间:

2020-07-08 10:50:15

|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号:

  发包方(业主):

  承包方(承包商):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 合同目录

  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5 第三 部分

 特殊条款 ............................................................................... 44 第四 部分

  合同附件 ............................................................................... 62

 —————————————————————————————————————————————————— 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业主”):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包方(以下称“承包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资质及等级:

 以上“业主”和“承包商”单独称为“一方”或“各方”,共同称为“双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

 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承包范围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4 承包方式:EPC 总承包(设计、采购及施工)

 2、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日起,至业主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日止。

 3、合同价款 4、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4.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特殊条款 (4) 通用条款 (5) 附件,主要包括:

 附件 1

 工作范围 附件 2

 设计管理要求 附件 3

 合同价格表

 —————————————————————————————————————————————————— 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3 附件 4

 供货商、分包商确定程序 附件 5

 技术规范和图纸 附件 6

 长周期订货设备清单 附件 7

 性能保证 附件 8

 施工管理要求 附件 9

 计划及进度报告管理要求 附件 10

 HSE 承诺书 附件 11

 质量保修协议 附件 12

 廉政合同

  (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7)

 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纪要文件

  (8)

 图纸和文件:

 a、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b、施工图设计文件

  (9)

 投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 4.2 以上合同文件为一整体,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协商、信件、保证、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无论其为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认),如与本合同不符,均以本合同为准。

 4.3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并且不能依据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解决。协商和解释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项目的特点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解释的,应根据合同中争议及解决的规定处理。

 5、合同生效及其他 5.1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5.2 合同条款的修改或更改、补充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并按合同的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5.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无效、无约束力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被认为从本合同中删除,即不应在其它方面影响本合同,也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5.4 本协议书正本 贰 份,双方各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壹拾肆 份,业主执 柒 份,承包商执 柒 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4 业主(名称和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商(名称和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书 5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目录 6 通

 用

 条

 款

 目

 录

  1

 定义 ............................................................................ 8

 2

 承包商应履行的工作 ............................................................. 11

 3

 独立承包商 ..................................................................... 12

 4

 授权代表 ....................................................................... 12

 5

 通知 ........................................................................... 14

 6

 合同解释 ....................................................................... 14

 7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 14

 8

 合同生效 ....................................................................... 14

 9

 合同进度计划 ................................................................... 14

 10

 标准及规范 ................................................................... 16

 11

 法律、法规 ................................................................... 16

 12

 审批 ......................................................................... 16

 13

 税务 ......................................................................... 16

 14

 劳动力、职员及工作关系 ....................................................... 16

 15

 商业活动 ..................................................................... 17

 16

 健康、安全和环境(HSE)

 ...................................................... 17

 17

 现场条件及自然资源 ........................................................... 19

 18

 相异的现场情况 ............................................................... 19

 19

 所发现物品的所有权 ........................................................... 19

 20

 放线 ......................................................................... 20

 21

 承包商的工作区域 ............................................................. 20

 22

 清洁 ......................................................................... 20

 23

 其它合作 ..................................................................... 20

 24

 安全及工作责任 ............................................................... 21

 25

 承包商的机具、设备及设施 ..................................................... 22

 26

 照明 ......................................................................... 22

 27

 部分完成工作的使用 ........................................................... 22

 28

 业主提供的施工设备及设施的使用 ............................................... 23

 29

 急救设施 ..................................................................... 23

 30

 检验、质量监督、材料及工艺拒收 ............................................... 23

 31

 质量保证、质量控制 ........................................................... 24

 32

 所有权及损失风险 ............................................................. 25

 33

 试验 ......................................................................... 25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目录 7 34

 催交 ......................................................................... 25

 35

 不可抗力 ..................................................................... 25

 36

 变更 ......................................................................... 27

 37

 争议 ......................................................................... 28

 38

 记录和审计 ................................................................... 29

 39

 保证 ......................................................................... 29

 40

 缺陷修正 ..................................................................... 29

 41

 索赔与反索赔 ................................................................. 30

 42

 免责 ......................................................................... 31

 43

 保险 ......................................................................... 31

 44

 知识产权 ..................................................................... 33

 45

 间接损害免除 ................................................................. 34

 46

 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 ......................................................... 34

 47

 暂停 ......................................................................... 36

 48

 未履行义务而引起的合同终止 ................................................... 37

 49

 选择性终止 ................................................................... 38

 50

 接收和完工 ................................................................... 39

 51

 承包商的设计职责 ............................................................. 40

 52

 培训程序 ..................................................................... 40

 53

 语言要求 ..................................................................... 40

 54

 药品、酒精及武器 ............................................................. 40

 55

 商业准则 ..................................................................... 41

 56

 存续力 ....................................................................... 41

 57

 保密 ......................................................................... 41

 58

 项目监理单位 ................................................................. 42

 59

 价值工程 ..................................................................... 43

 60

 现场治安 ..................................................................... 43

 61

 其它事项 ..................................................................... 43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8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解释,对本合同使用的术语做如下定义:

 1.1 “合同”是指本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1.2 “合同协议书”指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书。

 1.3 “通用条款”是指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1.4 “特殊条款”是指本合同第三部分的特殊条款。

 1.5 “设计文件”指由经业主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图纸、手册、模型及所有相关技术文件。

 1.6 “变更”指根据“变更”条款由业主代表指示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业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修改。

 或指按通用条件中“变更”条款的规定,对工作或合同所做的修订、改变、添加、删除、修正、变更单或替换。

 1.7 “业主要求”系指业主根据合同发出的有关文件、规定及通知,包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及对此类要求所做的补充和修改。业主要求应以书面并签章的形式发出。

 1.8 “业主变更通知”指用于下述目的的书面通知:

 1) 向承包商发送各类新的或修订后的图纸、资料或其他指示; 2) 邀请对方报价或提出新的工作计划; 3) 在本合同总体范围内所做的直接变更,如修订、添加或删除。

 1.9 “变更通知申请”指承包商按通用条款中“变更”项的规定,由于现场情况的改变,施工变更或类似事件向业主申请发出变更通知。

 1.10“开工日期”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开工日期。

 1.11“费用”指承包商为完成工作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

 1.12“日”指一公历日,而年指365 天。

 1.13 “合同期限”指自合同生效日至业主代表在最终验收证书证明全部工程已被完成的日期总期限。

 1.14“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金额。

 1.15“业主”指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其法定继承人和被许可受让人。

 1.16“项目管理人”指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并经业主授权,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本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承包商应接受项目管理人的管理要求。

 1.17“承包商” 指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18“承包商的设备”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业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和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 产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1.19“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在合同签定之日起到工程竣工前,由“承包商”提出的对工程有益的建议书。

 1.20“承包商代表” 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确认,在合同项下代表“承包商”行使权利的人员。

 1.21“承包商人员” 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及“供货商/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顾问、代理人。

 1.22“供货商/分包商”为完成部分工程,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供货商/分包商”、或“供货商/分包商”的任何组织及或人员,以及这些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23“合同里程碑”是指在“特殊条款”中“开工、进度和完工”部分中规定的活动及日期。

 1.24“合同进度计划”指按通用条款项下的“合同计划”制订并经业主批准的工作执行计划。

 1.25“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日”之前28 日的当日。

 1.26“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商”承担通用条款中“缺陷修正”款中所描述的重新施工、返工和缺陷修正责任的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性能考核合格后的12个月。

 1.27“工程文件”指“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设计说明书、计算书(提供附边界条件的成果表)、计算机软件(提供设备厂家配套的通用软件、组态软件)、样品、图样、模型(PDS)、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

 1.28“合同生效日”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生效的日期。

 1.29“现场”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承包商”及其“供货商/分包商”为实施项目的任何工作场所。

 1.30“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省,直辖市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法规等。

 1.31“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特殊条款的规定业主颁发的最终支付证书。

 1.32“最终验收证书”指“承包商”质量保证期满而颁发的证书。

 1.33“期中支付证书”指由业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1.34“履约保函”指被业主认可的银行为“承包商”履行合同出具的担保函。

 1.35 “预付款保函”指被业主认可的银行为业主给“承包商”预付款出具的担保函。

 1.36“业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业主任命并代表业主从事工作而向“承包商”书面指定的人员,或由业主随时任命并将书面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37“业主人员”指业主代表的助手、以及业主和业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业主或业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为业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38“项目管理负责人”指经业主同意,项目管理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39“监理工程师”指业主所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工程师。合同中出现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等类似描述均指“监理工程师”。

 1.40“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委托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可能赋予其职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0 责和权力的人员。

 1.41“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等。

 1.42“材料”指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负责供应的物品。

 1.43 “施工”系指根据合同装置内的设计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和材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机械竣工的工作。

 1.44 “预试车”系指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大、中型建设项目试车工作暂行规定》([95]基字021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装置在安装工程完成以后至化工投料试车前的各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管道系统及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及仪表调试、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等。

 1.45“单机试车”系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大、中型建设项目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95]基字021号)的有关规定,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1.46“联动试车”系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大、中型建设项目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95]基字021号)的有关规定,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处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部分实物料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1.47“投料试车”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大、中型建设项目试车工作暂行规定》([95]基字021号)的有关规定,对合同工厂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1.48“性能考核”系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大、中型建设项目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95]基字021号)的有关规定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标准、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经济效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

 1.49“工程交接”是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大、中型建设项目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95]基字021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装置在预试车完成后,业主和“承包商”按照规定内容所做的交接工作。

 1.50 “工程交接证书” 是指甲乙双方完成工程交接后由业主向“承包商”而颁发的“工程交接证书”。

 1.51 “竣工时间”系指特殊条款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特殊条款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允许的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1.52“工程”指10万吨/年非光气法聚碳酸酯联合装置工程工程(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

 1.53“永久工程” 指10万吨/年非光气法聚碳酸酯联合装置工程工程。

 1.54“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1.55 “质量保修期”指合同附件11质量保修协议书条款所规定的期限。

 1.56“期中付款”指“承包商”应按照合同里程碑的顺序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及与之相关的款项支付;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1 在“承包商”按本合同的规定请求付款前,业主应审核签字确认,证明该部分工程已经完工。

 1.57“质保金”指业主根据特殊条款规定的累积质量保证金,根据特殊条款中“支付程序”的规定进行支付。

 1.58“尾项清单”指少量的、未完成的或有缺陷的项目清单。这些项目必须由“承包商”完成,这也是“承包商”通过工程接收的先决条件。

 1.59“技术资料”指工程所需的,在本合同技术规范书及图纸、合同文件附件、 或者本合同中提到的和/或提供的、或应由业主或通过业主提供的其他资料。

 1.60“工作”指通用条款第2条约定的承包商的工作。

 2 承包商应履行的工作

 2.1

 “承包商”应履行的工作包括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直到工程交接、质量保修,及配合后续的化工投料试车工作。详见本合同附件及合同中其他部分规定的工作,以及“通用条款”中“变更”项涉及到的任何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2.2 “承包商”在此保证:无论何时,都具备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各种必要的技能、专业知识、资源、经验、资质和能力,都具备必须的注册和执照。

 “承包商”在此保证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工作”。在此保证:

 1) 谨慎、廉洁、勤勉、高效地工作; 2) 按合同进度计划工作; 3) 按规范、设计图纸和本合同的规定采购和施工; 4) 遵守法律和相关审批规定。

 “承包商”保证:工程验收完成后(即便验收合格,“承包商”仍应履行通用条款中“保证”和“缺陷修正”条款和质量保修协议项下的义务),工程应没有质量缺陷,工程的施工是按本合同条款进行的。

 2.3 以下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完成(费用包含在固定合同总价中): 1) 落实项目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职业卫生危害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震危害评价等中提出的要求(但是联系政府部门进行各种政府审批的环节由业主负责和负担费用)。

 2) 按现行国家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工作。

 3) 按照国家监督部门验收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4) 配合业主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提供验收所需资料。

 2.4 “承包商”保证按下述方式进行工作:

 1) 依据适用本合同“工作”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业主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文件规定; 2) 在特殊条款“开工、进度及完工”规定的时间段内达到合同里程碑; 3) 项目完成后能够顺利通过各项、各类验收; 4) 所有的材料都是新的、未经使用的、经过正确的设计和加工制成的、都符合规范(如果没有此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2 类规范,则百分之百地满足其设计用途)的要求;保证不使用通常被认为有害或应避免使用的材料; 5) 保护业主的利益,包括(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普遍适用性)采取各类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防止滥用或以不经济的方式使用为工程施工而配备的设施。

 3 独立承包商

 “承包商”应以独立“承包商”而不是业主代理人的身份履行本合同,“承包商”对其员工、各层次“供货商/分包商”的绝对控制。除非业主批准,“承包商”执行的工作、采购订单或“承包商”发出的分包业务都不得使其“供货商/分包商”与业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自己的方式开展工作。

 4 授权代表

 4.1 合同开工前,“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代表或多名授权代表(“承包商代表”)。在整个“工作”执行过程中,“承包商代表”或其委托人必须在现场。“承包商代表”或其委托人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代表“承包商”接收来往信函。停工期间,“承包商代表”或其委托人应做出必要的安排,以应付任何紧急的工作。业主按本合同的规定发给“承包商代表”的各类信函对“承包商”有约束力。

 当“承包商”或以“承包商”的名义在现场实施工程时,“承包商代表”或受托人应始终在工程现场。“承包商代表”或受托人应专职负责工程的实施,且未经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可对其改变或更换,但业主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如果“承包商代表”或受托人不再受雇于“承包商”,或业主代表按本合同中相关规定,要求其离开工程,“承包商”应立即指定另外一名经业主代表同意的“承包商代表”或受托人。

 4.1.1 “承包商代表”的职责 1) “承包商”将指定其一名人员,经业主代表批准后,作为其于本合同下的代表,并将授予“承包商代表”在所有事务中代表“承包商”行使一切权力。一旦指定“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立即向业主代表发出有关通知。该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代表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承包商代表的亲笔签名。

 2) “承包商”将使“承包商代表”行使“承包商代表”于合同中的应行使的一切职责。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代表”的任何义务应被视为“承包商”的义务。

 3) 业主向“承包商代表”发出的所有通知、指示、信息或其他函件应被视为向“承包商”发出。

 4) “承包商代表”了解的事情应被视为“承包商”亦已了解。

 5) “承包商”应对“承包商代表”的任何行为、疏忽或遗漏负责,就如同这些行为、疏忽或遗漏由“承包商”作出一样。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3 6) “承包商”在现场实施工程时,“承包商代表”或其委托人应始终在工程现场。

 4.1.2 “承包商代表”的权限:

 1)

 代表“承包商”处理与本合同装置有关的所有与业主、第三方等方面的关系,授权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文件。

 2)

 在不影响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或处理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指令,并有权按合同要求决定任何与实施工程有关的任何事项。

 4.2 业主将以书面方式,指定一名代表或多名授权代表(“业主代表”)。在整个“工作”执行过程中,接收“承包商”发出的各类信件。业主和“承包商”应以书面方式,事先向对方发出更换各自授权代表的通知。

 4.2.1 “业主代表”的职责应包括:

 1) 审查、审计、监督及评价工程的实施; 2)

 检查、检测并到现场观看用于工程或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测试以及工艺。

 3) 向业主报告工程的进度、工程是否按照合同实施、实施工程的成本以及与关键日期相比较的实际完工的预期日期。

 4) 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及证书;以及本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 5) “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其职责。合同中规定的“业主代表”的任何义务应被视为业主的义务。

 6) “业主代表”的指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口头作出后以书面形式确认,“承包商”应按照“业主代表”的上述指示行事,但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伤亡或财产或工程的损失而作出的紧急行动除外。

 4.2.2 “业主代表”的权限 1) “业主代表”有权对业主提供给“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技术要求(包括未明确列出的或允许其他选择方案的)或其他任何文件的解释作出决定,并有权拒绝“承包商”于本合同下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及/或服务的供应商。

 2) 在不影响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业主的权利的情况下,“业主代表”有权拒绝或处理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并有权按合同要求决定任何与实施工程有关的任何事项。

 4.2.3 “项目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应包括:

 1) 向业主代表报告工程的进度、工程是否按照合同实施、实施工程的成本以及与关键日期相比较的实际完工的预期日期。

 2) “项目管理负责人”的指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口头作出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征得“业主代表”同意后“承包商”应按照“项目管理负责人”的上述指示行事。

 4.2.4

 “项目管理负责人”的权限:

 1)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2) 征得“业主代表”同意,项目管理人会同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4 当事先向“业主代表”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业主代表”作出书面报告。

 3)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在征得“业主代表”同意后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在征得“业主代表”同意后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得到项目管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4)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建议权。

 5)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

 5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的各类通知或其他形式的信函应有接受方授权代表的手书签名,可以用传真、信使或快递的方式发送,但用传真、信使、快递方式通知的,接收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书面确认(签字后的通知传真或者邮件传送给发送方)。

 6 合同解释

 与本合同或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的解释或澄清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发生冲突、争议、错误或遗漏)都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业主,寻求解决办法。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业主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协商和解释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项目的特点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7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见本合同协议书第4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8 合同生效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9 合同进度计划

 9.1 “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业主提交合同进度计划并征求其书面批准。该进度计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5 划中应包括一张使用关键路径法(CPM)制作的优先工作网络图用以向所有人说明完成“特殊条款”中合同里程碑规定的“开工、进度及完工”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及其顺序。该图表中应说明每项“工作”的时间段及其“工作”要件包括工作场地外的有关事宜,如:设计、设备制造、采购、材料运输以及应由业主提供的项目。

 9.2 在网络图中所列的每项“工作”应显示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 该项“工作”在该工作网络图中的网络节点号; 2) “工作”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3) 工作时间段; 4) 设计文件开始、完成时间; 5) 主要设备、构配件、材料的采购、到货时间; 6) 工程施工开始、完成时间; 7) 关键工作的标识。

 9.3 另外,“承包商”还应呈交一份补充性说明文件,详细叙述其关于完成该项“工作”的具体计划。该说明文件应简要阐明完成该计划所需要的设备及人力资源。

 9.4 如合同进度计划及相应说明文件出现改动,“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并在业主批准之后的7个日历日内向其提交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及相应说明文件。该进度计划及说明文件应根据“工作”实际进度每28日历日更新一次。由业主确定的该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及相应说明文件应充分满足完成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全部“工作”或任何单项“工作”的要求。

 9.5 在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时,“承包商”应就“工作”的实际进度定期向业主提交月报和周报,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设计部分:

 图纸发放进度及计划; 2)采购部分:

 采购订单签订计划;

 到货进度及计划;

 监造报告。

 3)施工部分:

  合同进度计划; 实物量完成情况; QHSE计划; 人力及机具资源计划等。

 9.6 “承包商”在提交上述进度计划及报告时应根据业主的要求,递交书面文件及可编辑的Word、Excel等电子文件。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6 10 标准及规范

 10.1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本合同中提及为本合同的“工作”所应遵守的标准、规范,应适用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尚在执行中的标准或规范的版本或修订本。如提及的标准、规范有冲突之处,以其中较为严格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10.2 在本合同及业主的文件中对于适用的相应的地方、国家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规范未作说明时,“承包商”应选择执行其中较为严格的标准或规范。

 11 法律、法规

 11.1 本合同的解释应遵循并不得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 “承包商”及其雇员应遵守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进行期间尚在有效执行中的适用法律、法规。

 11.3 若本合同任何条款与任何法律、法令、法条、规则、规定、指令或判决存在任何分歧、冲突时,除非该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12 审批

 “承包商”应取得其为开展“工作”所需的所有适用的批文、许可证(包括开工许可证)、执照、资质证明等,必要时业主应当给予协助。

 13 税务

 13.1 如果没有进行特别说明,“承包商”应当支付项目建设期间所有税款、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种性质的其他税务内容。并保证业主不承担由于任何或所有此类税收、征税、课税、工资扣款以及代扣所得税所产生的相关责任。

 13.2 如果业主为“承包商”垫付了税收和其它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任何行政机关或税收部门或代理部门的要求,业主可以将这部分金额从按照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保留。

 14 劳动力、职员及工作关系

 14.1 劳动力及职员 1) “承包商”应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人员承担本项目“工作”并且能够独立、全面地对其工作质量负责。业主可随时要求撤换不合格、不胜任的“承包商”人员,“承包商”应满足业主的要求并立即替换这些人员;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7 2) “承包商”应从工作场地撤换任何“承包商”认定不适合的或其行为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人员。“承包商”应独立负责维持劳工间和谐的关系,并遵守、执行业主订立的有关项目和工作场所的程序、规定、工作规则和工时规定; 3) 业主可独立决定拒绝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个人进入工作场地,但需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在发生雇员被拒绝进入工作场地时,“承包商”应立即选派有能力胜任本项工作的熟练人员替换上述人员,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4) “承包商”应妥善处理好“供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债务人(统称“第三人”)的关系,如果“承包商”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而给业主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14.2公共关系及同业关系 1) “承包商”应维护其在各管理机构和公众中的良好声誉; 2) “承包商”应维护保持良好的同业关系并保证业主在同业中的地位不受损害。上述同业关系问题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福利、加班、纪律及投诉程序。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

 (a)潜在的同业关系问题,包括涉及“承包商”及合作方、“供货商/分包商”的问题;

 (b)事故或事件,其中包括即将发生的或实际已发生的工作暂停,以及与本工作有关的可能影响业主利益或其他业务的同业争端,或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事务。

 15 商业活动

  不管是“承包商”还是其职员,都不能在施工现场或由业主所有或控制的任何其它地方从事商业活动,或向任何以从事商业活动为目的的第三方发放特许权或许可证。

 16 健康、安全和环境(HSE)

 16.1 “承包商”应遵循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业主的项目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以及所有业主所推行的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方案、程序及要求。“承包商”在执行业主的项目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时,应遵守通用条款中“健康、安全和环境”一项,其包括了含有环保内容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条款以及健康和安全条款。

 16.2 “承包商”在规划及执行本工作时应将保持其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纳入其中并执行业主可持续发展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中的适用要求。

 16.3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或境外,均避免任何可能伤害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的危险、隐患,并负责检查、监控其所有设备、材料及工作规程以确保其设备、材料及工作规程符合本合同中有关“承包商”相关义务的要求。

 16.4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根据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制订及执行其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承包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8 商”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应至少符合如下条件:

 1) 符合所有适用的包含有关环境方面规定的法律、规定、法令、法条、规则、规范,且“承包商”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包括遵守许可证的规定以及项目计划和批准的条款; 2) 遵守“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具体工作范围以及GB/T19001、GB/T24001、GB/T28001 的现行标准; 3) 业主在本合同中说明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规则和计划以及有关修订。

 16.5 “承包商”应执行本合同中有关HSE 的所有规定,同时还应掌握和执行业主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16.6 “承包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0

  个日历日内,应将其拟订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送交业主审核批准。

 16.7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商”应对于本合同风险条款中所涉及的所有有关其雇员的安全及健康的问题、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问题以及“承包商”任何层次的“供货商/分包商”的相关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6.8 “承包商”未能修正不安全的施工条件以及其任何层次的雇员、“供货商/分包商”、的不安全行为,业主可判定并下令暂停有关“工作”或操作,直至上述不安全的施工条件及不安全的行为已修正,达到业主满意的程度。

 16.9 “承包商”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和规定。若“承包商”已获知不安全的行为或不安全的施工条件,而且已被提供合理的机会解决上述问题,但上述问题仍然持续,业主有权独立决定根据通用条款中“反索赔”一项以“承包商”承担费用的形式来修正上述不安全的行为或不安全的施工条件。

 16.10

 “承包商”每 50 人至少配备

 1

 名业主认可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配备 1人。上述健康、安全和环境人员应驻于工地,并有权修正“承包商”及其雇员以及“承包商”的任何层次的“供货商/分包商”的雇员的不安全的行为及有关施工条件。上述健康、安全和环境人员应定期参加业主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会议。“承包商”应向其有关人员说明“承包商”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体系的有关要求。

 16.11 对于“承包商”的雇员或“承包商”的任何层次的“供货商/分包商”的雇员的因履行合同工程而导致的意外死亡、伤害事件以及由上述人员所引起财产及环境损害事件,应立即上报业主。

 16.12

 “承包商”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规定,这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内以及邻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承包商”应要求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任何层次的“供货商/分包商”的人员遵守有关禁区的标牌和指示标识的要求,不进入通行禁区。

 16.13

 “承包商”无论在哪里发现土质受污染的指示(诸如气味或外形)、不明容器、管线、地下储存罐或类似结构的物件,或其他可被合理怀疑为有毒或有害的物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有关事项。上述停止工作面积应经由业主认定并书面确认。上述停止工作地上的有关活动须经业主书面批准后方能恢复,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将通过变更给与“承包商”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9 相应的补偿。

 16.14

 “承包商”在发现文化遗产资源或有考古或历史价值的文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业主。停止工作的恢复继续应按业主规定的方式进行。任何文物、物品或材料均不应被破坏或带离发现地。“承包商”及其任何层次的“供货商/分包商”对于上述文物、物品或材料均不享有物权。“承包商”应对上述文物、物品或材料妥善保管、保护直至移交业主或相关权威机构。“承包商”应要求其员工及其任何层次的“供货商/分包商”的员工遵守本条款,尊重该地区的所有历史及考古遗址。如果“承包商”因采取上述行动而招致对工期的延误及费用的增加,业主将通过变更给予相应的补偿。

 16.15 “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

 16.16 如业主违章指挥、强令“承包商”冒险作业时,“承包商”有权拒绝执行。

 16.17 当发生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承包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16.18 临时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业主的要求。

 17 现场条件及自然资源

 17.1 “承包商”应了解并核实工程特性、工程位置以及一般条件和局部条件等方面的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1) 设备材料的运输、处置、管理和贮藏; 2) 人力、水、电力和道路条件的可用性和质量; 3) 气候条件、潮汐、河床、海床及四季变化; 4) 河流水文和水位; 5) 工地和项目的整体自然条件; 6) 地形和地表情况;

 17.2 在承包商申请后,业主根据情况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及数据,但其准确性由“承包商”核实。

 18 本条款空

 19 所发现物品的所有权

 “承包商”或“承包商”的“供货商/分包商”在进行挖掘或其它操作时所发现或得到的水、土壤、砂石、沙、矿物质、木头或其它任何物质的使用权或处置权由业主保留。业主在自己管理权限范围内有权决定,书面批准“承包商”在施工中有偿或无偿使用上述材料中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材料。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20 20 放线

 20.1承包商应当负责设定正确的水准基点、参照物和参照线,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主。在工作的进展过程中,如果在任何时间发现水准基点、参照物和参照线的位置有错误,承包商必须立即就所存在的错误告知业主,并立即自费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20.2 如果“承包商”或“供货商/分包商”移动、破坏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控制点的不准确时,“承包商”应替换这样的控制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1 承包商的工作区域

  “承包商”所有在施工现场的工作地点都应当由业主分配,“承包商”应将自己的作业范围限制于该区域内。如果“承包商”发现有必要,或对其有利,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任何场外区域,“承包商”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对这片现场之外的区域自行安排。业主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协调。

 22 清洁

 22.1 “承包商”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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