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院相关管理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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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0-04 09: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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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民党政府时期有一种特殊的监狱——反省院。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是由国民党中央党部直接控制和运行。它与普通监狱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反省院注重对犯人(称为“反省人”)进行思想灌输,最终达到让持不同政见的人沉默的目的。在反省院,反省人通常拥有一定的自由,基本生活条件也比普通监狱要好些,根据规定他们也得服劳役,不过有一定的运动和休息时间。据资料介绍,被关进反省院的政治犯,通常要接受为期六个月的“强化学习”,若期满后经评判委员会评判不准出院,则要继续留院反省,但总期不得超过5年。

关键词 反省院 国民党 共产党 监禁

作者简介:董杰,上海政法学院2012级刑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56-02

一、 关于反省院的基本情况

(一)反省院的概念

反省院是国民党政府为监禁、迫害共产党和进步人士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监狱,直属于国民党中央党部。它与普通监狱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反省院通过对反省人的思想灌输来达到控制反省人的意志,进而达到迫使反省人赞同己方的观点。在反省院中反省人必须接受劳役,但比起普通監狱具有更多的自由。反省院又分为普通反省院和军人反省院。

(二)反省院的机构设置

反省院设院长一人,其下设总务、管理、训育三科,每科设主任一人,并设助理若干人。反省院设立评判委员会,由它评判“学习”期限届满的反省人是否能出院,它由院长、总务主任、管理主任、训育主任及国民党党部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推事一人、检察官一人组成。

1933 年 4 月 29 日,国民党政府对1929 年的《反省院条例》进行修正,颁布《修正反省院条例》,规定各省设立反省院,并对反省院的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做出详细规定,从此之后全国各省开始兴建反省院。反省院设院长、总务主任各一人,院长负责全院事务,总务主任负责文书、庶务、会计等事项。训育主任和训育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派,总务主任及管理主任司法行政部委派。

二、 设立背景

(一)历史因素

大革命失败后,以陈果夫、陈立夫为首的国民党特务派系不择手段的破坏共产党组织,疯狂屠杀共产党人,试图从根本上消灭共产党。但随着局势朝着有利于共产党方面发展,陈立夫不得不调整对付共产党的策略。他积极向蒋介石提建议:对付共产党应当采取暴力镇压与政治软化两手结合,这项建议被蒋介石接受,这也是出台反省院相关文件的导火索。

(二)法规出台

国民党反革命集团为了镇压共产党,于1928年3月9日颁布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1931年1月13日又颁布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露骨地规定:凡危害国民党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动都要受到严厉惩处。同时颁布了《反省院条例》,明确规定了反省院的监禁对象。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监禁对象为以下五种: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或《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罪,无期徒刑已逾七年或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并且对其犯罪悔意并且有实据者;犯前款之罪,罪行已执行完毕,未改造彻底,仍想继续犯罪者;犯第一款之罪,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免除刑罚的共产党人,取保后,由法院移送反省院;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送反省院者。

(三)反省院的成立

1928 年,国民政府第一个反省院——浙江反省院建立,沈定一出任院长。不久随着《反省院条例》的出台,各地掀起了大肆兴建反省院的浪潮。1931 年,全国各省区根据中央指示,普遍建立反省院,范围涉及江苏、安徽、广东等地。

三、反省院管理制度分析

为了能从思想和肉体上彻底击垮共产党员和爱国人士,从而一举消灭共产党,国民党政府除大肆兴建反省院,疯狂的把进步人士关押在反省院,在管理制度上也可谓煞费苦心,就其内容来说,比普通监狱丰富许多也严格很多。在管理方式上,不仅继承了原北洋政府时期监狱管理的各项措施,还增添了带有国民党特色的内容,如训育、考察等。

(一)人事制度

反省院实行的是所谓党政双重管理制度。院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免。训育主任由中央党部指派,总务、管理主任由司法行政部任免。反省院的建立、撤销及收容区域的规定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决定。1933年4月,颁布了《修正反省院条例》后,反省院院长改由高等法院院长兼任,综治全院事务。 下设行政部门依旧是总务、管理、训育三科,每科设主任一人,训育员二人,助理员私人,录事三人,再设评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与职能文章前面已有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二)收监制度

从《反省院条例》可以看出,反省院内监禁的反省人绝大多数是以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为目的而从事革命活动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他们当中有的是被判刑后直接送来执行刑罚的,有的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当局认为“仍有再犯之虞”而送来监禁的。根据国民党时期司法行政部训令,反省院条例第五条第一第二两款所列情形关于执行完刑罚仍有反革命之虞之情形,应由监所长官(兼指裁判确定之前羁押日数抵刑余期之情形而言)将具体事迹及证明文件送到反省院评判委员会审定。还有的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后送来反省的。这些反省人之所以被收监接受反省是因为他们对国民党政府的统治造成了威胁。

1931年3月21日,国民政府颁布《首都反省院条例》全文共九条,规定了首都反省院中反省人的构成:第一是依照《反省院条例》规定应入反省院,而其“犯罪地”在南京者;第二是经国民党中央党部特别决议者,应送入首都反省院进行反省者;第三是犯罪地未设立反省院之省者,或“犯罪地”在已设立反省院之省但有特别事情者,也可送入首都反省院反省。由此可见,南京作为国民党政府的首都,首都反省院承担着比一般反省院更繁重的关押任务,关押犯人的级别也比普通反省院要高出许多,这里的反省人大多是由蒋介石亲自决定或批准入监的,许多共产党员和爱国人士的将领都曾被关押于此。

(三)监禁制度

1.监禁方式

反省院的监禁方式与普通监狱没有太大的区别,全天都有武装力量看守,晚上号门上锁,对其亲属的通信往来均要进行检查,会见时要被监听。与普通监狱不同的是:其一,反省人被关押后首先会被要求照相,相片用来编写“身历表”和“自传”,呈报中央党部作为考核的根据。其二,反省人白天可以在院内自由活动;其三,根据反省人的文化程度编甲、乙、丙三组,凡有大学、高中文化程度者列入甲级,反省人参加劳动,但以学习为主;凡有初中文化程度者列入乙组,这个组半天劳动半天学习;文盲列入丙组,以劳动为主,不定期由教员召集进行精神讲话。

2.监禁期限

反省期间以六个月为一期,期满后经评判委员会通过才可出院,并发给自新证书;如果评判委员会认为应继续反省者应再受反省处分,但是反省期不能超过五年。 评判委员会由院长任主席。根据苏州反省院的记载,刚被收监的反省人的口供必须与他自身的行为、言语、习惯和态度相吻合,不然就会引起院方当局者的怀疑。这种怀疑会使反省人受到各种各样的侦查。本来反省人的口供处理得当,而且院方又千方百计等不到反省人的弱点,进攻反省人的企图就会失效。只需十个月八个月(反省院名义上是规定六个月为期满)就会交保释放。但实际上真正反省历时六个月就出院的人少之又少,院方会以各种理由故意延长反省时间,不释放反省人。

(四)训育制度

上述总务、训育、管理三科以训育科为主,直接对反省人进行欺骗诱叛,该科所配备人员除科长、科员之外,还设有训育员、高级训育员若干人。训育科负责对反省人教育与训导,对反省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训育主任的责任当然非常重大。国民党政府还为训育主任专门制定规定其工作范围和职责的文件(即“《反省院训育主任工作大纲》”),训育主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反省院训育主任工作大綱》规定训育主任负责的工作为:甲、训育方针,严格灌输国民党政府的思想及理念;乙、训育课程,反省院根据《训育课程教材纲领及教学注意事项》来编写教学讲义和安排教学进度,按照反省人不同的知识水平层次,安排不同的课程和分发不同的参考书籍;丙、训导采取个别训导。包括批阅反省人日记;召集反省人个别谈话。训练的形式以学习、上课、训话等为主。

学习,即发给反省人一些充斥反共内容的文章和小册子,着重从思想上对反革命人士进行灌输,使之成为“三民主义”的信徒。如戴季陶的《孙文主义之哲学基础》、胡汉民的《三民主义的连环性》、陈立夫的《唯生论》等。反省人学习完后还被要求写出读书笔记或思想汇报,院方可以不通知反省人随时翻阅他们的笔记,这样便可以随时掌握反省人的思想动态。

上课,即由担任训育员的特务讲课,授课内容主要以批共产党褒国民党为主,试图从思想源头矫正反省人对国民党的敌对心态,搞垮共产党员和爱国人士的爱国信仰。 训话,即聘请国民党要人,社会名流学者等进行精神讲话,陈立夫常亲自到一些反省院进行训话,用权威从精神上对共产党员和爱国人士进行恐吓,达到使他们服从自己命令的目的。 反省院虽然与普通监狱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它终究还是监狱,所以对反省人严刑拷打、刑讯逼供的现象在所难免,院内还专门设有关押革命志士的特别监狱,里面配备有各种残酷的刑具。

(五)考察制度

反省院规定对反省人的反省以六个月为一期,结束时要举行考察。关于考察:

1.考察范围

调查反省人家庭情况;考察反省人思想背景及经历;考察反省人日常生活及其言行;考察反省人接见亲友及通信事项。

2.考察方法

测验、考试、查访、个别查询、审阅作品、填报表格。

3.考察应注意事项

对于反省人之考察除随时进行外,遇到反省期满时仍须过经总考核,不及格者得提请评判委员会延长其反省期;反省人成绩之考核应特别注意其思想言行;按照实际情况拟定考查标准、考察方法及各项表册作为考察之依据。

四、小结

国民党统治的二十多年中,全国设置了大量的反省院,使得监狱的沿革变化及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变得极为复杂。反省院的出现完全是为了适应国民党统治的需要,并按照有关反省院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的,主要是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反省院条例》。但是反省院并非完全异于传统监狱而独立存在的,其是脱胎于传统监狱而实现国民党政治诉求的产物,固其也具有清末民初监狱的浓厚的封建性和落后性。

注释:

潘君明.中国历代监狱大观.法律出版社.2003.

朱林林.南京首都反省院轶事.黑龙江史志.2013.

郭旗.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山东大学学位论文.2003.

张宁.国民党政府时期湖北监狱管理制度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4).

王燕.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黄山书社.1999.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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