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法院书记员(官)制度比较

工作报告 |

时间:

2021-10-15 09: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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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尚未看到对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制度介绍和研究,文章通过对台湾法院书记官制度进行调查,首先比较了大陆和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员(官)的职责范围、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管理体制,其次对海峡两岸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和培训及转调限制等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较为明显的看出了双方的异同,以此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启示。

关键词 海峡两岸 法院 书记员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法学会2013年专项课题《海峡两岸书记员制度比较研究》的成果之一。课题负责人:李伟,成员:翟晶敏、唐素林、张代恩、王玲等。

作者简介:唐素林,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文秘教研室主任,讲师;李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10-04

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在各级法院,由法官行使审判权,而有关审判的记录、案卷的整理归档等相关审判事务性工作,必须借助于其他工作人员来完成,因此,各级法院都设置有Clerk,大陆称为书记员,台湾地区称为书记官。

书记员(或书记官)是法院审判工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某种意义上讲,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有序,证据的质证与采信是否公正、扎实,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书记员(或书记官)的庭审记录等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来。质言之,书记员(或书记官)工作与法官的审判工作性质不同且难以忽视,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台湾地区的书记官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历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检验,各个方面也日臻成熟;虽然台湾地区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与我们有很大的差异性,但海峡两岸同文同种并且都秉持着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可以作为我们借鉴的对象。因此本文尝试探讨一下海峡两岸书记员(或书记官)制度之异同。

一、海峡两岸法院书记员(官)职责范围比较

(一)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的职责范围

台湾地区的《法院组织法》对法院书记官的职责有明确规定。文件上面明确指出法院书记官的职责在于记录审判过程、文书记载、研究资料文献以及进行诉讼辅导,除此之外的工作法院书记官无权干涉。法官书记官必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高度重视自己的职责,协助法官做好审判工作。

(二)大陆法院书记员职责范围

相对于台湾地区的法院书记官而言,中国大陆的法院书记员的职责是有很大不同的。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记载,法院的书记员的职责在于对审判庭审判工作的记录以及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而在2003年出台《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中对书记员的职责的阐述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更加具体详细。文件明确指出,在开庭前法院书记员要办理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诉讼辅导等工作;在开庭时,书记员要核查出庭人员以及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时,书记员要做好审判时的记录工作;庭审结束后,书记员要整理装订归档各项材料并及时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北京市法院系统从1999年开始试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北京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相对比较成熟。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北京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颁行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暂行办法》(京高法发[2008]318号)(以下简称《北京暂行办法》),其中第二章第六条较为详细列明了聘用中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该条规定,书记员的工作有10项,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记录工作、证据工作、处理文书、整理卷宗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审判事务性工作,由于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书记员的工作十分繁重。

经过两岸书记员职责范围对比,他们有相同的职责,如:记录工作、处理文书、整理卷宗等;相比较而言,台湾书记官的职责范围较广,他们除了要做好前述工作外,还要负责总务、资料和诉讼辅导等工作;由于他们可以视业务繁杂情况分科及分股办事,因而单个书记官工作倒不是十分繁重。

二、海峡两岸书记员(官)任职资格比较

(一)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的任职资格

台湾地区的法院书记官职位序列设置明确,即委任书记官、荐任书记官、简任书记官和书记官长,关于他们的任用均有法律规定。

委任书记官之任用资格,以书记官考试及格者为最主要。只有通过相关专业考试才能担任委任书记官职位,这里的考试是指普通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委任职法院书记官升级考试。其次,如果曾今担任过委任法院书记官或者委任司法行政人员,经铨叙合格后可担任委任书记官。此外,对于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法律或其他相关科、系毕业,并具有委任职任用资格的也可以担任委任书记官。

关于荐任书记官的任职资格也有严格要求,如果通过在职法院书记官升级考试或者是曾任荐任法院书记官、书记官长、司法行政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担任荐任书记官一职,此外,如果曾任委任法院书记官三年以上,经考核满足任用标准的课担任荐任书记官。如果曾在高校、独立法院、研究所毕业,取得荐任资格后也可担任荐任书记官。

该条例还对荐任书记官长和简任书记官长的任用资格进行了规定, 但该条例没有对书记官消极任职条件的规定,由于法院书记官属于公务员,有关公务员消极任职条件也适用于书记官。

(二)大陆法院书记员的任职资格

在我国大陆,《中华人名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对书记员的任职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因为那时执行的是“书记员—法官”的晋升序列,对书记员的要求基本与法官是相同的。《管理办法》对书记员的任职条件和招考程序作了要求。该法的明确指出,法院书记员必须是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拥有法院书记员工作技能的大专以上学历的身心健康的成年公民。后来,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将学历由大专改为高中或中专,大大降低了法院书记员的任职资格。

从上述规定看,台湾地区由法律明确规定了书记官分为委任书记官、荐任书记官、简任书记官和书记官长,以及各类书记官的任职条件;从公开的资料看,大陆地区法院书记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没有设定分级遴选;在推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较好的地区,对书记员进行分级管理,也有一定任职条件规定,只是尚未對外公开。

三、海峡两岸书记员(官)的考试制度比较

(一)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考试制度

台湾地区具有严格的法院书记官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一般与公务员考试同时进行,并具有严格的考试规则。

1.法院书记官应试条件限制。在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考试也是有极大限制的,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参加。委任书记官参与考试的必要条件就是年满18周岁的台湾公民,此外并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者是经初等考试或相当初等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满三年者,如果经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也可参加考试。同样,参与荐任书记官考试也有一定的考试资格限制,具体来说,首先要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各系、组、所毕业获得的证书,此外,还需要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满三年并经高等检定考试及格,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参加荐任书记官考试。

2.法院书记官的应试内容。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考试一般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笔试和口试。其中,笔试部分所占比例较大,难度较高,考试内容主要是普通科目和专业科目。普通科目有国文、法学知识与英文,专业科目则分为民法,刑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四科;荐任书记官考试应试科目有:国文、法学知识与英文、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等。如果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不满五十分的,算笔试成绩不合格,不能被录用,而且,笔试一旦不合格,那就失去了参加口试的的资格和权力。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90%,口试成绩占10%,最后进行人才选择的时候,一般都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将不能录取。

(二)大陆地区法院书记员考试制度

在大陆有关书记员考试制度是在《管理办法》出台后才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这只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并把考试权限授予了各级法院。由于各法院情况不同,在招收书记员考试的操作上也是各不相同。以北京为例,《北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应从符合条件的国民教育法律专业大学专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招聘。第十二条规定了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测试、面试、体检政审、签订合同等。还规定了测试项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书记员技能考试、心理测试;该条还规定:书记员的考试和录用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组织;体检、政审由各级法院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 。

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的法院书记官考试制度比较成熟,与公务人员考试一同举行;并针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有不同等级的考试,考试要求与内容是不相同;且还有专门的“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进行规范。大陆法院书记员考试也有任职条件、考试内容与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但没有专门针对书记员考试规范。与台湾地区不同的是,首先书记员考试不是公务员考试,而由各法院自行举办;其次考试的内容与方式也不统一。虽然如此,我们还具有一些后发优势:比如:我们对书记员速录技能要求就比较高,台湾要求计算机录入每分钟60字即可,北京法院要求的是120字/分钟,近年提高到140/分钟字,准确率须在90%以上;此外,在大陆书记员单独序列实行较好的地方,多与当地的大专院校合作培养书记员,专门针对书记员岗位工作要求设定培养标准、开设课程,有针对性地培养书记员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这样培养的毕业生达到岗位能迅速适应书记员岗位工作要求,这一点比面向社会招收的书记员更能尽早适应、更能胜任书记员工作。

四、海峡两岸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海峡两岸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差异,形成了各自的法院书记员管理模式。在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员有独立的管理体制,而在中国大陆,却是一种书记员到法官的晋升模式。下面笔者做具体分析。

(一)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管理体制

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有独立的管理体制。书记官受聘于法院,在法律工作中,接受裁判官的工作指导,但以自己的名义执行工作任务。在各法院设立书记官办公室管理本院书记官的各项事务。书记官职位分为委任书记官、荐任书记官、简任书记官和书记官长,序列明确且等级分明。他们与公务员享有平等的待遇。但也明确规定,不管书记官在法院从事工作的年限有多久,都禁止向法官队伍晋升,但是可以通过认真钻研本职工作,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积极表现,实现其自身在书记官队伍中的职位晋升。

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书记处,置书记官长1人负总责,管理所属的书记官承担记录、文书、研究考核、总务、资料及诉讼辅导等事务。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可根据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各科科长由荐任书记官兼任。高等法院的各科还可于必要时也可分股,股长由委任或荐任书记官兼任。 最高法院设书记厅,置书记官长1人,奉院长之命处理行政事务。由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的书记官担任该书记官长,其他书记官由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或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人员担任,分掌记录、文书、研究考核、总务、资料及诉讼辅导等事务,并根据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各科科长由荐任书记官兼任;各科于必要时也可分股,股长由委任或荐任书记官兼任。

(二)大陆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没有对书记员管理的规定,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采用的是书记员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一般情形下, 要成为法官, 必须先从书记员做起;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书记员与法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 书记员只是一个过渡阶段,最终都成为法官;书记员之间无级别之分;在法院中书记员是分散管理, 分布于刑庭、民庭等各种职能庭以及派出法庭。这样书记员的工作相对稳定只负责某一类案件记录及相关审判事务性工作。

《管理办法》出台后,各级法院开始招聘任制书记员,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聘任合同解除或终结后,聘任制书记员将不法院工作。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全国法院在书记员管理中存在聘任制书记员和聘用制书记员两种制度,也就是说,各级法院都存在聘用制和聘任制两种类型的书记员。这两类书记员在工作职责和内容上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他们在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却有较大的不同。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陆地区书记员队伍的不协调、不稳定、不统一;也导致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在全国范围内难以推行。

五、海峡两岸书记员(官)权利义务比较

(一)台湾书记官之权利义务

对于台湾地区书记官的权利和义务,《法院组织法》并没有作明确阐述。一般而言,法院书记员也是公务员,因此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适用于法院书记员,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有相关记载。法院书记官的义务主要表现在:(1)忠于职守,干好本职工作;(2)服从上级命令,协助上级做好审判工作;(3)保守政府机密信息;(4)清廉工作,禁止滥用权力等等。与此同时,法官书记员也有一定的权力,其表现在:(1)定期获得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2)不得无故罢免职位;(3)获得工作薪酬及奖金的权利等等。对于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员的薪酬和一般司法人员的酬劳发放是一样的,对于特殊的晋升和加薪情况,另参考 “公务人员任用法”、“俸给法”及“考绩法”等相关规定。

(二)大陆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

《管理办法》没有专门条文规定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北京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了聘用制书记员的义务和权利,该法第八条规定聘用制书记员享有四项权利,包括:(1)履行聘用制书记员职责所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获得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享受合同约定的保险、福利待遇;(3)非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或者处罚;(4)参加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七条规定了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履行五项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审判纪律和法院的规章制度;(2)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4)努力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5)保守国家和审判工作秘密。

关于书记员待遇,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书记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执行,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落实。这也是在大多数地方聘用制书记员制度无法推行下去的原因之一。《北京暂行办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书记员的工资待遇。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聘用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绩效工资:三级书记员绩效工资为每月400元;二级书记员绩效工资为每月700元;一级书记员绩效工资为每月1000元。 根据这一规定,扣除三险一金,聘用制书记员拿到手的工资仅有1000多元,近两年物价上涨快,书记员工资又比较低,导致大量优秀书记员人才流失。经过多方呼吁和努力,北京地区法院书记员的工资从2015年将会提高,增长幅度将会翻番。

经过对比,大陆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与台湾地区的书记官的权利义务有一致的地方,如执行职务时有服从法官命令的义务;但也有许多不同,比如台湾书记官真正享有公务员的权利及工资待遇;大陆法院书记员虽然有法律条文规定参照公务员享有權利及工资待遇,但并没有真正落实。

六、书记员(官)的培训与转调限制

(一)台湾地区书记官的培训与转调限制

在台湾地区,经书记官考试的录取人员须参加4个月的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才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由司法院或法务部依次派用。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书记官的训练期限、训练内容与方式等。书记官的训练分为专业训练和实务训练,书记官的专业训练由法官学院办理,训练期间为2至4周,训练内容为以增进有关书记官业务之专业知识与充实初任公务人员养成之核心价值与共通能力为重点。实务训练由拟任职的各级法院办理,训练内容以增进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且准许受训人员阅览诉讼卷宗,执行或履勘时,允许他们随同前往现场实习,并按业务需要集中或分别办理专业讲习。另于实务训练期间,须安排受训人员参加中文计算机打字练习或模拟测验。

在台湾地区对书记官的转调有限制,书记官考试及格人员,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任职资格人员,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6年内不得转调司法院及法务部暨其所属机关以外机关任职。

(二)大陆书记员的培训与转调限制

关于书记员的培训,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在《北京暂行办法》的第八条的权利中有“参加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的规定,总之是语焉不详。在实践中,因为法院与一些大专院校合作培养书记员,因此对拟到法院工作的毕业生,在通过法院测试后,有一定时间在法院顶岗实习培训,时间较短的有8周左右,长的有25-26周。被法院录用后还有6个月的试用期。在顶岗实习和试用期间他们可以参加案件审理过程的有关记录工作,但涉及重大机密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法院有关规定,不适合试用人员接触的工作除外。

聘用制书记员被法院录用后,将签订一个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为七年。在这七年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调非书记员岗位工作。

经过比较,台湾地区是面向社会招录书记官,所以考试之后有专门的培训,包括专业培训和实务训练;大陆地区实行与大专院校合作,在招录前法院就一定程度介入,使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和初步的工作技能,学生通过测试还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毕业生的实用性和适应性好。这是我们的优势。海峡两岸都对招录的书记员(官)的转调有6-7年的限制。

通过上述对海峡两岸书记员(官)的职责范围、遴选制度、管理制度、考试制度、权利义务、培训与转调等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台湾地区书记官制度不仅在遴选上较大陆严格,而且在任职上也较大陆规范,有许多制度我们学习的地方。目前我国书记员体制改革已纳入司法改革的日程,我们应采取“扬弃” 态度,学习其好的方面,完善我们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许律师编著.法院组织法.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年版.

[2]史庆璞.法院组织法新论(修正三版).辅仁大学法学业书编辑委员会.2001年版.

[3]201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应考须知(四等考试),考选部编.http://www.moex.gov.tw/.

[4]201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应考须知(三等、五等考试),考选部编.http://www.moe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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