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探讨

工作报告 |

时间:

2021-10-14 09: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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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分析政府采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项目:深圳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ybfz15136)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28日

一、国外政府采购分析

(一)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简介。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性较强,《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目录》(FSC)中的第十到第九十九项基本包含了其政府采购的所有产品类别,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具有政策导向性强、采购制度框架较完善、软硬件条件先进、注重绿色环保和治理机制规范等特点。

1、政府采购政策导向性强。美国注重通过政府制度实现保护民族产业、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成长等政策目标。首先,表现在对购买美国产品的保护。美国国会于1933年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这部法以“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为立法宗旨,并按原产地规则对“美国产品”予以具体界定,这就造成了虽然美国早已加入了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向协议国对等开放了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但在政府采购中采购非美国制造产品数量却很有限;其次,通过政府采购鼓励科技创新。为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新技术研发,美国政府采用“政府技术采购”的方式予以支持,通过《联邦采购法》明确规定了优先对科技创新成果实施政府采购。如对尚处于研发期或初始投放期的产品,或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技术产品,通过事先制定采购规划或直接下订单采购等形式予以提前购买;再次,运用政府采购价格优惠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如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通过价格优惠方式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如对中型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为6%、小型企业为12%。

2、政府采购制度框架较完善。第一,建立了系统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自1761年《联邦采购法》颁布起,美国政府相继以立法的形式开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构建了一个由法律规则、组织体系及采购程序等多方面组成的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美国国会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约500种政府采购法规,美国公共事物管理局拟定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供招标采购官员参考的《采购工作守则》,美国各州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颁布了相应的采购法规。同时,设立《总监法案》,依据该法案选聘政府总监等监督人员定期检查政府采购行为。虽然关于美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众多,但彼此之间能很好地协调和配合,并为解决争端、争议和调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基础;第二,拥有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机制。美国政府采购透明度较高,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台相对完善,拥有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的立法。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关为联邦总务署,联邦总务署及其下属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做到统一发布信息和管理。

3、拥有先进的软硬件条件。第一,美国政府采购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考核标准。除少量管理人员外,美国政府的大部分采购员都是专业采购官员。采购官员有详细的专业化分工,同时美国政府对官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提供良好的培训条件;第二,美国政府采购得到先进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的支持。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郡政府建立了先进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更广泛地了解产品和市场的供求关系;平台上的竞价采购可以进一步扩大采购市场范围;通过更为彻底的竞争,政府及供应商能获得更合理的低廉价格,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实现采购目标,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4、支持绿色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美国联邦政府在长期政府采购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绿色政府采购经验,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绿色指标体系并可定期实施动态修正;美国还高度重视对绿色政府采购意识的引导和培训,引导政府工作人员采用绿色环保的设备,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

5、治理机制规范。第一,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首先是集中采购,联邦政府总务署在集中采购中主要行使组织操作功能,通过协议供货或者接受委托、组织招标等方式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其他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执行;其次是部门采购,采购部门比较大的,如联邦政府国防部、航空航天局等,在部门内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独立开展采购工作;再次是委托采购,其采购规模较小,未设立其他几个实行委托采购。第二,具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为确保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对统一,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内设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对《联邦采购条例》进行修订和指导实施。此外,各联邦机构可依法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对《联邦采购条例》进行补充。第三,拥有规范的预算治理机制。政府采购预算是保证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负责执行。只有国会通过预算后才能执行采购,且纳入预算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二)新加坡政府采购制度。新加坡是城市国家,没有地方政府。新加坡实行的是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集中与分散采购所占的比重随历史发展而变化,1995年5月之前,以实行集中采购为主,由原中央采购处负责采购;1995年5月,政府关闭了中央采购处,只有少数项目由于经济效率的原因仍由财政部采购,如大米、纸张、微型电脑等,其他物品皆实行分散采购。1997年新加坡加入GPA,适用于新加坡所有的政府部门和25个法定机构。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时,财政部在非GPA的采购项目上也尽量采用了GPA的规定,以减少行政上的负担。新加坡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为:透明、物有所值、公平和公开竞争。为处理政府采购的相关申诉问题,新加坡政府专门设立了政府采购仲裁法庭,处理《政府采购协定》无法调解的投诉。

新加坡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购买要求;取得批准;计算采购价值;确定采购项目的性质;确定GPA的实施过程;确定采购程序过程;执行采购过程;重复订货过程;合同的延长过程;应急订购过程。对1,000新元以下的采购,进行小额采购,其优点在于节省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对3,000新元以上、30,000新元以下的项目,要通过报价的方式采购。这种采购由两位官员负责,两位官员的职责相互独立。在这种采购过程中,至少要邀请三个供应商报告,即谓“货比三家”。30,000新元以上(含30,000新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必须要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对复杂和高技术需求的采购项目,采用选择招标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评估投标。

新加坡政府采购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采购效率得到明显提升。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专门设立了招标信息服务网站,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双方均可便捷地获取自己所需的采购项目、日程、报价及合同授予等具体信息。新加坡政府还利用互联网建立了一种交互式的电子交易系统,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手工操作复杂、数据不够准确、采购程序烦琐、缺少透明度等诸多问题,使招标工作更加公开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减少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

二、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办法不健全。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等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如财政、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通过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等形式对信息公开进行了要求各异的规定,造成信息公开办法不健全、标准不统一、信息公开不全面、披露渠道纷杂等问题。

(二)信息公开关键环节有缺失。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还有缺失,如最核心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结果的决策过程尚未建立有效的公示办法,易于造成公开而不透明的情况。

三、对策建议

信息公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首先,这是《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规定。在该法近九千字的条文中,就有十二处“公开”、九处“公布”这样的字眼,这还不算诸如“通知”(多达十二处)、“发出投标邀请书”等含有公开意思的文字,由此可见该法对采购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该法第三条就指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次,通过信息的公开能反映出采购机关的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是否更高、采购质量是否优良和服务态度如何等诸多情况,《政府采购法》还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笔者认为,采取封锁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就可轻而易举地达到这一目的,正因为如此,所以说做好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对于加强廉政建设、特别是保护采购人和广大供应商的合法利益至关重要。

那么,应公开哪些信息呢?从内容上来看,采购部门要将政府采购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招标文件等悉数对外公布,通过广泛而有效的公开为政府采购搭建阳光平台、实施阳光操作、树立阳光形象奠定基础。譬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从政府采购的程序上来看,大致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三个环节,同时结合具体的采购方式在信息公开的形式和面向的对象上会有所区别。这里要指出的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通过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为信息的公开方式,笔者认为这种采购方式下要特别注明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符合条件,防止搞“暗箱操作”,使原本属于“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失去意义。

应该怎样进行公开呢?第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作为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把采购信息的公开看成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制度性事务来做,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更不是被某些人任意操纵、可玩弄于股掌的工具;第二,要采取有效的公开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仔细研读该条文,笔者理解首先要对“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加以明确的界定;否则,有些人就会用这个幌子来规避采购信息的公开,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点;其次,统一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办法进行公示。能让最大多数人获知信息,如果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多而杂乱,受众就会无所适从,不知怎样才能准确地捕捉到采购信息,那么即使做到了公开又有何用呢?同时,笔者认为,也不能忽视其他传播媒体的作用,如简报、宣传栏、黑板报等,它们作为与主流媒体同时发布信息的补充,是公开信息物美价廉的有效载体。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正旺.新加坡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及启示.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0.5.

[2]麻志华.香港特区的政府采购制度.经济研究参考,2002.78.

[3]王治.美、欧、韩与香港的政府采购特点与启示.中国物流与采购,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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