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开滦提出索赔“日本军管理期间所遭受损失”之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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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09: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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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为了向日本提起战争索赔,开滦矿务总局开始着手统计在“军管理”期间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并向当时的中国政府递交了索赔申请,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对日索赔无果而终,但“日本军管理期间”开滦所遭受的巨大损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侵华战争对中国造成的巨大创伤,人们不能够也不应该忘记这段历史。

1941年12月8日,日本侵略者开始对开滦实行“军管理”,日军接管了天津开滦矿务总局和唐山矿区,并占领了开滦秦皇岛码头、上海浦东码头等地的开滦所属机构。从此,日本开始大肆掠夺开滦的煤炭资源,以维持与满足其战争需要。日本对开滦的“军管理”延续至1945年11月20日,历时三年零九个月,其间,开滦矿务总局蒙受了巨大的创伤和损失。除煤炭资源的损失外,唐山矿区的设施设备大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开滦矿务总局驻天津、上海、秦皇岛等地的办事机构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日本投降后,根据当时开滦的情况,可以选择两种索赔方式:一、通过英国政府索赔。当时英国政府在中国上海总领馆设有“中国战争损失办事处”,具体负责在中国的英资机构在战争期间所遭受损失的索赔事宜。开滦矿务总局是由原开平公司(英资)与滦州公司(中资)在1912年联合组建而成,开平公司的总部设在伦敦,因此开滦矿务总局也被列入英方“中国战争损失办事处”的调查范围。二、直接向当时的国民政府申报战争损失。抗战胜利后,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和统计战争中各项人力、物力损失的情况,并准备向日本提出战争赔偿要求。

开滦矿务总局一直想谋求一种合适的方式以求获取最大限度的赔偿。现存的旧开滦英文档案“矿秘——313号”和“总经理—2308号”里收录了1946年1月至1948年3月间开滦矿务总局战争损失统计过程中的文件、来往信函、报表等原始资料。通过对这些英文资料的分析,可以大致了解当时开滦矿务总局对战争损失的统计及赔偿经过。

据开滦英文档案“矿秘——313号”记载:1946年1月15日,唐山矿区主管收到唐山市警察局下发的“警户字第20号”公函,公函中附有“抗战损失查报办法暨禀报表格”,并确定查报对象为:人民团体及其会员、地方公私社会福利机关、合作社等。唐山矿区主管认为“唐山矿区”不属于公函所列的调查范围,因此没有做出答复。同年2月25日,唐山矿区主管又收到河北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便函,要求唐山矿区按照所附“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和“查报须知”的要求调查各项损失情况,并限二十日内上报“人口伤亡及财产损失调查表”。唐山矿区主管感到无权单独处理此事,因此将信函转呈天津总局处理。开滦矿务总局分别于1月28日和3月15日致信“唐山警察局”和“河北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在“矿秘——313号”卷中还可以看到这两封文信的复件,其中第二封信中提到:“……敝局系奉经济部特派员接收后发还所有此项战时损失拟俟查明后报由经济部汇案核办……”。由此可以看出:开滦矿务总局已经决定以开滦矿务总局的名义直接向当时的国民政府经济部申报战争损失,并开始着手调查统计开平、滦州两公司在战争期间所遭受的损失。

从开始损失统计到正式上报,开滦矿务总局共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损失统计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而且项目繁多。其中最繁杂的是统计并估算唐山矿区的各项固定资产损失。唐山开滦矿区固定资产包括:各矿厂不动产(各种生产及办公建筑、宿舍、学校、医院等)、矿山机械设备与电力设备(煤炭采掘开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等)等项目,主要涉及到“四矿一厂”,即唐山矿、唐家庄矿、林西矿、赵各庄矿和马家沟砖厂。日本“军管理”期间,日方对矿区煤炭资源进行超常规开采,而对矿山设施的维修、维护缺乏投入,致使矿区各种设施贬值、毁坏及丢失情况严重,大大超出设备折旧及报废的正常值。为做好矿区损失的统计,天津开滦矿务总局决定分别统计“矿区所有固定资产贬值、毁坏及丢失情况”和“矿区所有固定资产增加或增值情况”。

1946年10月15日,天津总局总经理致信唐山矿区主管,要求以表格形式填报“矿区固定资产损失及增值情况”。信中说:为计算日军管理期间开滦固定资产受损及增值情况,请编制并上报以下表格:1.“日本军管理期间”矿区所有固定资产贬值、毁坏及丢失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财产类型,贬值、毁坏及丢失程度,贬值、毁坏及丢失原因,贬值、毁坏及丢失估价,贬值、毁坏及丢失估价依据。2.“日本军管理期间”矿区所有固定资产增加或增值情况统计表。

七天后,唐山矿区主管将需要填报的内容通知下属各部门,要求按照1946年10月同期价格对所受损失做出准确估算,并尽早向总务处上报相关资料。唐山矿区总矿师也就损失估价计算、设备折旧等问题与各矿厂经理、主管进行了数次商洽。截止到1947年1月24日,先后上报损失的部门及单位有:地亩处、机电部、教育处、马家沟砖厂、林西洗煤厂、唐家庄矿、唐山矿、林西矿等。矿区总务处对所报表格统计汇总后,于1947年2月5日上报天津总局(详见附表A-B)。

1947年3月7日,天津总会计师在对报表进行审核后,与矿区总务部共同将表格中出现的 几处疏漏做出了相应的改动。经过修改补充以后,唐山矿区报送的两套表格成为天津开滦矿务总局计算矿区固定资产损失的主要依据。

除唐山矿区损失以外,开滦矿务总局还调查统计了其它各项损失,主要包括:天津总局及秦皇岛码头等地的固定资产、开平和滦州两公司利润损失、员工工资赔偿、库存损失、债券及透支贷款损失、债权债务等。另外,对于一些间接损失,如:与开滦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开滦矿务局也决定代为申请赔偿。

虽然开滦矿务总局已决定通过中国政府对日提出索赔,并将开平公司和滦州公司的损失合并计算上报,但开滦总经理裴利耶还想利用私人关系为开平公司单独获得索赔。他于1947年7月3日致信开滦驻上海经理处的穆瑞(Murray)先生,委托其私下同英国“中国战争损失办事处”代表里克兹(Ricketts)接触,打听是否可以单独以“开平公司”名义申报损失。7月7日上午,穆瑞(Murray)拜见了里克兹,里克兹说开平公司单独递交申请已无必要,但有必要将开平和滦州两公司联合递交申请一事通报英驻上海“中国战争损失办事处”,里克兹还要求开滦矿务局向其提供申请样本以供参考。穆瑞认为裴利耶通过中国政府申请赔偿是明智的选择,原因是:1.英国方面赔偿审批手续严格。2.即使获得赔偿,里克兹估计最多可得到申请数目的30%到40%。3.申请赔偿数目是以“置换价”(即重新购买的价格)为基础。

通过此次接触,裴利耶了解到通过英方索赔有许多困难:一方面,英国方面赔偿审批手续极其严格;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获得赔偿,最多可得到申请数目的30%到40%。另外,英方计算赔偿数额是以“置换价”(即重新购买的价格)为基础,对于开滦矿务局来说,是不划算的。最终裴利耶放弃了通过英方索赔的想法。

据“矿秘--313号”档案记载,天津总局将“战时日伪时期蒙受各项公私物资损害(包括矿区、秦皇岛港埠及津、沪等在内)”汇总成表(开滦矿务局关于‘日本军管理期间’贸易及财产损失申请索赔项目明细),并将此表及主要佐证报送给当时的国民政府经济部。1947年7月至9月间,由于不符合要求,此表多次被经济部退回,经过数次反复后最终获得通过(见附表C)。

1947年9月9日,裴利耶致信上海英国总领事所辖“中国战争损失办事处”代表里克兹(Ricketts),向其正式通报开平和滦州两公司已联合向中国政府递交战时损失赔偿申请。

1948年2月16日,裴利耶向英国伦敦的开平公司总部报告了索赔经过,开滦矿务总局战争损失索赔调查申报过程至此告一段落。

据最终统计:开滦矿务总局申报的战争损失为:5,720,063.53英镑和698,588,240.38美元。这个结果是开滦矿务总局将开平公司(英资)与滦州公司(中资)的损失合并统计而得出的。在1934年开平公司与滦州公司重新修订的“合营协议”中规定:开平、滦州两公司在开滦矿务总局的资产、盈亏比例各占50%,由此可以算出:双方在日本“军管理”期间所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分别为“损失总额50%”,即:2860031.765英镑和349294120.19美元。

1947年2月,中国政府正式将对日索赔提上议事日程,由于与英、美、苏等战胜国之间在索赔分配上的分歧,索赔问题被一拖再拖。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因忙于打内战,对日索赔已无心顾及。此后几年间日本政府亦装聋作哑。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蒋介石政权退居台湾。1952年4月28日,台湾当局与日本签署所谓“日华条约”,蒋介石政权放弃了1200亿美元的国家间的战争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此提出了强烈抗议。

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签署《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其中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至此,中国以政府名义对日本的战争索赔在历经27年后,以中国政府的最终放弃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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