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道德建设,健全监督网络

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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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4 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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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廉洁从政是苏区精神的重要内容。中央苏区廉政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创造性实践,其基本特征体现在:领导廉洁自律,坚定不移地推动廉政建设;严肃法纪,加强道德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网络。中央苏区深入开展廉政建设,获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为巩固红色政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极大地推动了苏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央苏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成就和宝贵经验,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和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道德建设 监督网络 自上而下 廉政建设 中央苏区

苏维埃政权是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建立起来的新型民主政权,与中国传统政权有着本质区别。毋庸讳言,脱胎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苏区政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传统陋习;绝大部分出身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苏区各级工作人员,其狭隘、自私等特点都会在工作中有所体现;被推翻的阶级不会甘心失败,必然会千方百计腐蚀红色政权及其工作人员,因而苏维埃政府中也会出现了贪污浪费、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但是,苏维埃政权的廉洁性是鲜明的,它一扫封建官场贪污腐朽之恶习,政府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勤政为民。[1]P161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成为苏区精神的显著特征。[2]“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闹革命,夜走山路打灯笼。”[3]P250这首脍炙人口的兴国山歌,正是当年苏区干部优良作风的反映,真实地再现了苏区廉政建设的历史场景。关于苏区廉政建设的研究成果可谓推陈出新,数量亦众,但关于制度化建设方面的研究较少,尚未见把道德建设、监督网络提到严肃法纪同等高度的专门研究,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推动廉洁从政

1932年5月召开的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与经济问题的决议案》指出:“各级政府浪费的情形实可惊人……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4]P577这些腐败现象在中央苏区不少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苏区的生存与发展。世界上无论哪一种政权要想取得稳固的社会基础,要想赢得民众的信任,都必须有坚定不移的廉政决心,都必须坚决地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中国文化的特质使人们注意力集中在社会精英尤其是领导身上,领导的带头作用十分重要,其言行举止对社会具有很大的示范性。“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塌下来”就形象地描绘了领导示范的重要意义。苏区领导干部认识到要推动廉政建设,自己首先要做到廉洁自律,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苏区领导干部在实际中一直践行着清正廉洁。毛泽东曾说: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而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贪污腐化是可鄙的,而大公无私,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5]P522他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作为高层领导,他坚持与士兵们同甘共苦,时刻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给苏区老乡车水抗旱、打井找水、送衣送药,等等。中央苏区国家银行行长毛泽民一向为政清廉,他常说理财要“三清”:头脑清楚,账目清楚和心地清白。无论是弟弟毛泽覃来晤,还是哥哥毛泽东到访,他只以粗茶淡饭相待。有人说他过于认真,他却说:革命的友情比兄弟情分更重要。行军途中,他总是让有病和身体不好的人骑他的马。他一贯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和国家银行所有工作人员一样,每月只领取二三角钱伙食津贴费,常年穿着打补丁的灰布粗衣。1934年初,中央粮食部号召节省粮食帮助红军给养,国家银行工作人员每人节省6升米,他节省了1斗。[6]P462朱德为战士补草鞋;周恩来生活朴素,睡的是门板床,铺的是稻草,盖的是很旧的毛毯;陈毅受重伤养病时,事务长为他买了点牛肉,却被他送到了红军医院给别的伤员吃;刘少奇、张闻天、陈云、项英、彭德怀和邓颖超等苏区的领导同志无一不是清正廉洁的模范。在苏区高层领导的带动下,苏区的广大领导干部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涌现了一大批廉政楷模,如兴国模范县委书记谢名仁、长冈乡苏主席谢昌宝、江西省苏主席曾山等,就是苏区干部的优秀代表。他们的清正廉洁、身体力行,在苏区的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严肃法纪,加强道德建设

要想实现廉政建设的目标,高层领导除了本身做到清正廉洁,还必须具有坚定不移的廉政决心,严厉打击贪污腐败浪费。党和苏维埃政府对贪腐浪费现象始终保持着清醒的认识,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之初就坚决查处贪腐案件,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廉政建设,通过查办贪腐大案,严肃法纪,纯洁队伍,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廉政决心。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首先从中央机关一级抓起。1934年2月,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在《检举中央各机关的贪污案件的结论》中明确提到:“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在执行中央十九号训令中,首先进行中央各机关的检举贪污运动,在发动本会工农通讯员的积极工作与各机关工作人员的热烈参加之下,开展了反贪污浪费与官僚主义的斗争。”[7]是年3月,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团总结了中央机关反贪污斗争的成绩,“所检举的机关有中央总务厅、招待所,财政、劳动、土地部……被检举的分子,计会计与科长10个,管理科长及科员8个,财务处长3个……共查出贪污款项大洋二千零五十三元六角六分”[8]。高层领导坚定不移的廉政决心和中央机关的榜样作用,带动了基层的廉政建设。1932年4月到1934年3月的两年时间里,苏区查处了许多贪腐案件,尤其是几起贪腐大案,轰动了苏区。1932年5月9日,苏维埃中央政府临时最高法院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批准瑞金县苏裁判部的原判,将瑞金县苏的腐败分子谢步 处以枪决,打响中央苏区反腐惩贪的第一枪。[9]

为迎接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1933年10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批准在瑞金兴建中央苏区政府大礼堂等“六大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左祥云贪污案,另有多人涉案。左祥云后被处以枪决,其余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10]是年底,中央工农检察部检查瑞金县苏财政部9、10、11月经费收支决算报告时,发现该机关浪费十分严重。最后查实唐仁达“单只吞蚀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群众退回公债谷票等款,变卖公家物质的谷子及隐瞒地主罚款等共三十四项,合计大洋二千元,其经手浪费中有贪污,还不算在内”。[11]唐仁达最后被判处死刑。此外苏区查处的贪腐大案还有,苏区第一起重要领导因贪污腐败处以极刑的“钟圣谅钟铁青贪污腐败案”和被称为“于都事件”的于都县苏领导干部集体腐败案等。仅“于都事件”被执行枪决的腐败分子就有5人。[12]苏区廉政建设中查处贪腐大案的同时,也对其他贪污浪费行为进行了坚决查处,《红色中华》就有“公审许文亮刘开二人的贪污腐化和官僚主义”的报道。时任中央财政部会计处长的许文亮到石城巡视工作时,他竟把打土豪缴来的金表不归公家;时任中央政府总务厅长的刘开“脱离群众,瞧不起工农分子,对上狡猾,对下骄傲……在节省运动中,他不但不节省,反用公家洋油煮肉吃”。中央工农检察部对许文亮刘开二人进行了公审。[13]

廉政建设,除了严肃法纪外,还有一项不可忽略的考量那就是道德约束。腐败本质上说是人的行为,与道德仪式、概念和信念密切相关,腐败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道德约束失效。为此,中央苏区为实现革命队伍的纯洁,在严肃法纪的同时,还十分注重对党员干部及民众的教育工作,加强苏区的道德建设。苏区在廉政建设过程中,不是一味地严肃法纪,犯了错误的同志也不是一棍子打死,对那些问题较轻又可挽救的同志尽可能加以教育、挽救。在唐仁达腐败案中负有领导责任的瑞金县苏维埃政府主席杨世珠就是被处以警告处分,通过教育,他改正了错误,提高了道德水平,继续为革命作出了贡献。这样的个案也是为数众多。良好道德的生成主要得益于宣传和教育。苏区的宣传主要通过各级党、政、军、团的宣传机构和报刊进行的。为指导宣传,中共中央局常委、宣传部长兼中央党报委员会书记张闻天曾经专门撰写《关于我们的报纸》一文。文章指出,苏维埃的报刊不仅要无情揭发苏区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还必须从正面大量宣传和表扬先进典型、先进模范,要介绍他们具有的生动的事迹,树立学习的榜样。[14]苏区通过树立榜样,提高了党员干部及民众的自我道德约束水平,形成了优良的工作作风,为苏区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兴国县苏区各级党政干部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创造了党员干部“十带头”的好风尚,受到苏维埃中央政府毛泽东的高度称赞:兴国的同志们创造了第一等的工作,值得我们称赞他们为模范工作者,是良好的组织者和领导者。[15]P140中央苏区的各条战线,还涌现了一大批先进模范,有长冈模范乡、才溪模范乡、模范消费合作社和黄岭乡模范党支部,等等。苏区有一套自己的教育体系,其中就有专门的干部教育,“苏区教育与政治、理想、目标相联系,其目的在使工农群众通过教育……树立与社会目标及现实活动相一致的情感与观念,从而自觉地投身于新社会的建设”。[16]P121苏区干部民众接受新知识,具有相当高的政治水平,“苏府范围内的农民,无论男女老幼……都拥护苏维埃及拥护共产党的主张……最显著的是许多不识字的工农分子,都能作很长的演讲……红军与白军,每个人都能分析解释”。[17]P355教育使得苏区干部群众的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苏区社会整体思想道德水平得到了提高,“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潜移默化地渗透至苏区干部群众的心田,已经“进入社会文化、大众心态的核心层面”[18]P39,成为其个人道德内在因素,自觉地推动了苏区的廉政建设。

三、完善制度,健全监督网络

腐败是一个历史范畴,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查处往往都是在腐败发生以后予以惩治,此时损失已经造成。要想根本上防治贪污腐败就必须预防腐败,而完善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网络则是预防腐败的第一道屏障。苏区廉政建设一大重要成就就是确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根据“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的精神,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廉政制度。

1931年11月召开的苏区党代会通过了有关决议:“现在在各级政权机关红军及各种群众组织中,多半由党员担任最重要的工作……防止一切官僚腐化贪污等现象的产生……党必须严格的执行纪律……加紧反对官僚腐化贪污。”[19]P477《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部“若发现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庭,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20]P412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义务。[21]苏区各级机构充分运用这些规章制度,同贪污腐败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极大地推动了苏区廉政建设运动。

机构监督是监督网络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各种正式机构对公共权力监督,在苏区廉政建设中,机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和政府监督。1933年9月17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决议:为要官僚腐化等情况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检查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22]P340这些机构的建立,大大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强化政府监督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一苏大后成立的中央工农检察部,二苏大改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属于苏维埃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中央工农检察部多次集中检察各级党政军群机关的贪污浪费腐败,在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还组织突击队,“公开的突然去检察某苏维埃机关、国家企业和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和企业等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化的现象”。[23]P166政府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审计监督。苏维埃中央首任审计委员会主任阮啸仙,曾对中央直属县瑞金、中央印刷厂、邮政总局、贸易总局、军委印刷厂和粮食调剂总局等单位进行审计稽查,查出了军委印刷厂路克勤的贪污主要是多开工人工资,多报工人米贴与伙食,吞没公款,仅瑞金县苏区,就“追缴贪污款子达六万多元”。[24]

社会监督在廉政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只有充分调动了社会各界起来反腐败,腐败才会真正受到抑制。社会构成一个大的监督系统,公共权力难以被少数人用来以权谋私。[25]P193苏区廉政建设的社会监督包括群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共青团组织1932年7月发起成立的“轻骑队”,是“与官僚主义消极怠工,和贪污、腐化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是群众对这些分子监督的一种最好的方式”。[26]苏区群众参与的另一重要组织是各级工农检察机关下设的控告局,在群众比较集中的地方设有控告箱,委托可靠的工农群众为不脱产的通信员,代替控告局接受群众控告,从而形成了一种群众监督网。

舆论监督在苏区廉政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揭露了苏区的腐败现象,为廉政建设提供了线索。苏区的各种报刊开辟了《突击队》《警钟》和《反对贪污腐化》等栏目,专门揭批苏区的腐败现象,为苏区廉政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张闻天就曾撰写文章倡导舆论监督:我们的报纸是革命的报纸,对于一切损害革命利益,损害苏维埃政权的官僚主义者、贪污腐化分子、浪费者,以最无情的揭发与打击,使他们不能在苏维埃政权下继续生存下去。[14]《红色中华》就曾揭露过苏区的贪腐浪费现象,“江西省政治保卫分局,做了旗子就花了九块大洋,两根手枪丝带,用去了一块二毛四……这大概是政治保卫分局的负责同志,认为没有漂亮的旗子,好看的手枪丝带,不足显示保卫局的特别威风”。[27]苏区各种报刊揭露、批判各种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使各种腐败的丑恶现象无藏身之地,腐败分子成了“过街老鼠”。苏区廉政建设的历史表明,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全面监督体系,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结语

苏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定不移地推动廉政建设,严肃法纪,加强道德建设,建立了一套完善而严格的制度,健全了监督网络,最终形成了苏区廉政的好局面。正如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对中央政府报告各部检查审计情况时所言:“我们可以夸耀着: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尤其在争取国内战争‘无论如何要胜利’的上面,存在着伟大的实际意义。”[28]这绝不是历史的偶然,方志敏对此作了极其精准的解答:“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29]P167

苏区的廉政建设是我党第一次大规模的廉政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赢得了人民的衷心拥护,为巩固红色政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极大地推动了苏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苏区在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和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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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民委员会对于中央总务厅与瑞金县苏贪污浪费案的处分[N].红色中华.1934-1-4.

[12]在于都继续检举情形[N].红色中华.1934-3-13.

[13]两个“宝贝”的公审[N].红色中华.19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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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N].红色中华.1934-1-14.

[2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3]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A].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C].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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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方志敏.清贫[A].方志敏文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 张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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